广东金笔律师事务所的谢碧瑶律师
春节将近,烟花爆竹自古以来便是春节节日中不可或缺的传统元素。每当爆竹响起,空气中便弥漫着一种浓浓的节日氛围,为节日增添了几分喜庆与祥和。烟花爆竹不仅是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期盼,更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然而烟花虽美,但是其背后的安全风险与法律风险也需要我们谨记在心。
烟花爆竹在法律上是怎么定义的?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 10631-2013)规定:烟花爆竹是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烟花爆竹的定义涵盖了烟花爆竹的生产原料和制品。立法者认为不仅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的危险性物品,其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同样是易燃易爆的危险性物品,需要对其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
随着春节临近,最近经常可以在微信朋友圈、团购群,甚至短视频平台上,看见打广告私售烟花爆竹的行为。烟花爆竹能否在网上进行买卖?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此外,《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明确,禁止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危险物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信息。
商家如果在朋友圈发布销售信息是一种指示性或者提示性的信息,即告诉大家去指定地点购买烟花,不算违法。如果在朋友圈发布的信息中,交易地点不是指定销售地点,包括送货上门这种方式,不管有无销售许可证都可能涉嫌违法。
这种未经许可擅自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存在什么法律风险?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是行政责任: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其次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为人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买卖烟花爆竹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特别提醒,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个人在朋友圈贩卖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数额超过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就达到了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标准,涉嫌刑事犯罪。
卖烟花爆竹需要办什么证?
需要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朋友圈帮转售卖烟花爆竹广告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帮亲朋好友转发售卖烟花爆竹广告信息,一旦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出现问题,售卖方、转发者均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通过微信朋友圈贩卖烟花爆竹的量较大,将涉嫌非法经营罪。
河源市哪些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以下是广东金笔律师事务所整理的现行的河源市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后如发布新的规定,按照新规执行。
1.河源市源城区:
根据《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源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源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划定:东至东江河岸,南至迎客大道,西至长深高速,北至源城区与东源县交界线。
2.河源市东源县:
根据《东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仙塘镇及新港镇部分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县城、仙塘镇及新港镇部分区域严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范围:县城及仙塘镇:全域;新港镇:圩镇、安源村、新源村。
3.河源市江东新区:
根据《关于划定江东新区2024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知》,江东新区2024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划定:(一)城东街道全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二)临江镇部分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区域如下:东边:G355国道(原X168县道)——东环路(S242省道)——Y377乡道——Y379乡道——Y433乡道;南边:Y433乡道——东江边;西边:东江沿岸;北边:与城东街道辖区交界处——河紫路(S242省道);以临江镇政府为中心1公里内。(三)古竹部分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区域如下:分别以古竹镇政府原址和新址为中心1公里内。
4.河源市龙川县:
根据《关于禁止在县城建成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通告》,县城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四至范围为:东至河梅高速公路龙川东出口;西至龙川火车客运站铁路;南至下泡水部队大门口(包括看守所、供销车队、迎宾大道龙舟训练基地至东江二桥段),兴莱鞋厂南边红绿灯路口;北至老城区马口莲部队大门口、苏区大道全路段、新城区广梅汕铁路。
5.河源市紫金县:
根据《关于在县城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县城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东起乌石三丫角岔路口沿紫海路至金山大 道合路口;南以金山大道与紫海路交叉口绿岛至县城汽车总站往南纵深100米,县城汽车总 站至安良大道红绿灯往南纵深300米,安良大道红绿灯至城西桥往南纵深100米,城西桥沿秋江西路至兴民桥;西起兴民桥十八米规划路往金山大道向东延伸至新紫路781号楼房;北起新紫路781号楼房座向右侧小路直入山边,沿山脚绕至山排下至紫城镇中学,至兴隆街四巷8号住宅,经兴隆街四巷巷口直对水窝教工宿舍,沿山脚至戴角坑、黄金岭、荷树下山边绕至锡塘桥直对松涛居,于松涛居沿山边至三和苑。(含金山大道公路局红绿灯至林田三丫红绿灯路段道路两旁),上述范围内和分界线临街道边的住房和门店,均列入禁止范围。
6.连平县:
根据《关于春节期间在县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知》,县城区下列四至范围内,严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含电子礼炮):东至:东门河;南至:连平河直至污水处理厂,南山公园后山至社口直至污水处理厂;西至:南山公园直至煤气库(党校、职校、公路局)、鸭麻桥、连中桥、鹤湖老抽水泵;北至:看守所、矮岭山、学老坝、黄潭寺谢屋以南。
7.和平县:
根据《关于在县城规定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东至县委党校一县保健厂一东山岭一百货仓库;南至高车水桥;西至县城过境公路一县新人民医院一县实验初级中学一106 厂-高速公路出口-福和产业转移园;北至县商务中心一县人武部一福和中学。
节目的最后,再提醒大家在燃放烟花爆竹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了解当地烟花爆竹政策
关注当地政府发布的烟花爆竹燃放规定,包括允许燃放的时间、区域以及禁止燃放的场所等。确保在合法合规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燃放。
二、选择安全的烟花爆竹产品
购买烟花爆竹时,应选择正规渠道和有经营许可证的商家,避免购买非法、劣质或过期产品。同时,要注意检查烟花爆竹的外观、标识和引线等,确保产品完好无损。
三、遵守安全燃放规定
1.不得在危化企业、加油站、仓库和林地边100米内燃放烟花爆竹,防止引发爆炸、火灾等事故。
2.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以免危及他人安全。
3.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窗外、阳台等地方燃放烟花爆竹,防止造成意外事故。
4.所有的烟花爆竹产品都应在室外空旷地带燃放,远离繁华街道、剧院等公共场所和山林、有电的设施以及靠近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
5.严格按照产品上的说明选择符合要求的场地正确燃放,注意手持烟花不应朝地面方向燃放,爆竹应在屋外空处吊挂燃放。
6.意识不正常或喝酒后,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产品。
7.采用正确的点燃方式,明确点火部位,用烟或香侧身点燃后,人即离开,转移至安全的位置观看。
四、加强儿童监管
无大人监护不要让孩子燃放烟花爆竹,防止发生意外。家长应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和监管,确保他们在燃放烟花爆竹时遵守安全规定。
五、注意环境保护
在享受烟花爆竹带来的欢乐时,也要注意环境保护。尽量减少烟花爆竹的燃放数量和频率,降低对空气质量和环境的污染。
总之,在年关将近之际,我们要时刻关注烟花爆竹的安全问题,遵守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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