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声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典型案例分享(一)
发布:2025/1/15 来源:河源司法行政  作者:  浏览量:446 

 

广东金笔律师事务所的朱冬冬律师

2025年1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贯彻实施民法典第四批典型案例,今天的《法治声音》大家一同分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案例,同时朱律师将为大家解答法律问题

这批典型案例一共发布了9个,聚焦于人格权的司法保护领域,涵盖了妇女人格尊严的维护、个人信用信息的保障、自媒体时代下声音权益的捍卫,以及在AI技术蓬勃发展中的肖像权保护等多重前沿议题。它们不仅展现了广东法院对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条款的坚决执行与深入实践,还凸显了司法机关在面对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新时代背景下,对人格权保护新挑战所做出的迅速而有效的法律回应。

而且这批案例通过具体而生动的法律实践,为公众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和预期。它们强调了人格权作为基本权利的重要性,以及在数字时代中,如何平衡技术进步与个人权利保护的微妙关系。广东法院在处理这些案件时,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又不失人文关怀,确保了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充分地尊重和维护。

案例分享一:关于损害妇女人格尊严构成人格权侵权。

魏某(女)与陈某因故发生争议。事发现场监控视频显示,陈某情绪激动,站在房屋外隔着窗户对着房屋内的魏某多次作出不雅动作。魏某遂以陈某侵害其人格尊严和名誉为由,诉请判令陈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其实,这个案件从事发到判决,是有时间跨度的。本案的相关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本案中,法院根据上述规定,认为陈某的不雅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属于严重侮辱女性的不法行为,侵犯了魏某的人格尊严,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综合考量本案侵权行为实施方式、影响范围、过错程度等因素,本案判决陈某向魏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人格尊严是具有伦理性、道德性品格的权利,是自然人自尊和获得他人尊重的统一。民法典吸收了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实施的经验,首次对性骚扰行为予以明确界定,对完善我国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范、保护自然人人格尊严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对侵权人用侮辱方式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判令侵权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旗帜鲜明地运用法律武器反对性骚扰,有力彰显了严格保护公民人格权的基本立场。

人民法院的这一系列举措,不仅为受害者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更在社会层面树立了正确的价值导向,明确传达出任何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的信息。通过具体案件的公正审判,人民法院不仅修复了受损的个人尊严,也促进了社会整体对于性别平等、尊重他人的文化氛围的形成。

 

案例分享二:关于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构成侵权。

蔡某、卢某是朋友关系。蔡某曾经用身份证等证件帮卢某在医院挂号产检。随后,卢某擅自使用蔡某的身份证信息办理入院手续并分娩了一个小孩。隔月,蔡某因身体不适就诊时发现其身份信息被卢某冒用生产。蔡某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卢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法院认为卢某擅自使用蔡某姓名在医疗机构产检、生育小孩,已侵犯蔡某的姓名权。卢某冒用蔡某姓名生育小孩的信息尚未消除,对蔡某个人信息有较大的影响。结合蔡某受影响程度、卢某过错程度等情况,本案判决卢某赔偿蔡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保护,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本案中,卢某擅自使用他人姓名产检、产子,对被冒用人就医、生活等造成了不良影响,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也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须谨慎,莫将自己的身份证件借给他人或向他人轻易透露身份信息,防止身份信息被冒用,损害自身权益。

该案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向相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书,提出严格患者身份识别管理、患者身份识别应贯彻整个诊疗周期等建议。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复函称将严格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责任,要求各医疗机构采取全面设置身份识别系统、加强培训等措施。

 

案例分享三:自媒体博主对产品作出非客观、非善意的评价构成侵权。

余某是自媒体博主,拥有大量粉丝,同时还代理一家MCN机构,日常通过视频和直播实现流量变现,在其直播窗口中亦有售卖电子产品。余某长期在多个社交平台发布大量涉及某公司和某公司数码产品的言论,其中发布的视频、直播中有超过90条内容使用了“割韭菜”“欺诈”等带有侮辱性和诋毁性的语言,这些言论在网络上广泛传播。某公司认为这些言论缺乏事实依据,恶意诋毁某公司品牌,严重损害了某公司的社会评价,遂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余某通过发布数码产品测评的视频、直播,吸引目标受众进行引流,从而获得收益,不是普通的消费者。余某在视频、直播中针对某公司及数码产品发表的言论大部分缺乏证据支持,不属于客观事实。余某长期在视频、直播中大量使用粗言秽语侮辱某公司的产品及服务,明显超出善意、适当的范围。在余某未删除的侵权视频中,大部分视频的转发量均达到数百次至数千次。本案判决余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某公司合理经济损失。

本案在认定行为人系自媒体博主的基础上,对于自媒体博主使用粗言秽语以及不符合客观事实、缺乏善意的言论给予否定性评价,有效引导自媒体博主和其他网络用户在发表言论时,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避免为了流量和关注使用侮辱性词汇、故意制造噱头、散布不实信息,引导网络言论回归理性、健康的轨道。

 

案例分享四:关于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进行AI换脸构成肖像权侵权。

赵某是一名短视频博主,经常拍摄上传国风造型短视频,在某短视频平台上拥有5.6万粉丝。某公司旗下运营一款手机换脸软件,用户可以挑选该软件里众多网红及明星的肖像视频,点击即可实现“换脸”效果,购买软件会员后还可以无水印导出该“换脸”视频。赵某以该软件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肖像视频进行“换脸”,侵害其肖像权并非法牟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删除相关侵权视频及链接,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维权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载有赵某面部、身体形象的视频,最初由赵某发布至某短视频平台,该视频中赵某虽以古风妆容着汉服出镜,但从其面部形象、体貌等特征,普通人仍可轻易识别出其主体身份。某公司将案涉视频上传至换脸软件作为要素模板视频供他人使用时,并未改变视频内容,赵某主体形象仍可明确识别,因此赵某对案涉模板视频及替换后视频中所对应形象的人物肖像均享有肖像权。制作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图像、视频内容中的人脸等生物特征进行生成或编辑从而达到人脸替换效果,破坏了肖像与主体的同一性。某公司未经赵某同意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使用赵某肖像制作了视频,其行为构成对赵某肖像权的侵害。因某公司已确认换脸软件中案涉赵某要素合成视频已被删除,故本案判决某公司向赵某赔礼道歉,并赔偿赵某财产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随着人工智能深度合成技术的快速发展,“AI换脸”等应用软件广泛兴起,对自然人肖像权的侵害风险日渐凸显。肖像权作为公民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向具有可识别性的自然人外部形象。本案明确了程序运营者在未经授权情况下使用他人肖像进行深度合成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人工智能时代下加强公民肖像权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本案的判决不仅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救济,更重要的是,它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者和应用者划定了清晰的法律边界,强调了技术创新与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它明确指出,即便是在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任何技术的使用都不能以牺牲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代价,特别是像肖像权这样涉及个人身份认同和隐私保护的重要权利。

同时,本案也提醒大家,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谨慎上传、分享自己的肖像信息,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在享受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便利和乐趣的同时,也要时刻保持警惕,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面四个典型案例分享中,法院对于侵权主要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不仅体现了法院在人格权司法保护方面的坚定立场和积极作为,也为社会各界提供了宝贵的法律指引和示范。这些案例的发布,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公众对人格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推动形成更加尊重和保护人格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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