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笔律师事务所 黄滔律师
今年春节期间,全国各地发生了多起因“熊孩子”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意外事件。其中,1月30日四川内江资中县一男孩将鞭炮扔入化粪池,不慎引发沼气爆炸,导致8辆汽车受损的事件尤为轰动,再次引发了全社会对家庭教育的广泛讨论。今天,我们为大家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主要内容,帮助家长们理解如何“依法带娃”。
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次针对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这部法律不仅为家庭教育的科学化、法治化提供了指引,还明确了国家、社会与家庭协同育人的责任。今天,我们将结合法律条文与实际案例,与大家分享这部法律的核心内容和实践意义。
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家庭教育是孩子成长的基石,这部法律首次将“家事”上升为“国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背景主要有三点:
一是社会痛点:留守儿童教育缺失、“丧偶式育儿”、过度依赖学校教育等问题日益凸显;
二是政策衔接:呼应“双减”政策,强调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协同;
三是国际趋势:全球多国已将家庭教育纳入法治轨道,如日本的《教育基本法》、德国的《儿童和青少年救助法》。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该法分为总则、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法律责任六大部分。这部法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家庭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首次将家庭教育提升到国家事务层面,从法律层面规范家庭教育行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进一步促进家庭、学校、社会的良性互动,共同保障未成年人的全面健康发展。
对家庭教育是如何定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进一步明确,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也就是说,家庭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如果家长只关注成绩而忽视孩子的身心健康,可能违反“全面发展”的要求。
对家庭教育提出的基本原则是怎样的呢?
现实中,对孩子的教育存在两种极端:一种是“鸡娃”式教育,过于追求成绩;另一种是“躺平”式教育,认为教育完全是学校的事。这两种教育方式都可能严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五条规定,家庭教育的基本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要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家庭教育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性格、兴趣、能力等因素,因材施教,避免一刀切的教育方式。
二要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家庭教育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进行侮辱、虐待或歧视。同时,家长应当重视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避免泄露或滥用。这一原则确保了未成年人在家庭教育中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三要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家庭教育具有其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家长应当遵循家庭教育的特点,采用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进行教育。这包括注重情感交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等,通过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潜移默化地影响未成年人。
四要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家庭教育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家长应当与学校、社会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形成教育合力。通过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全面、系统的教育环境。
五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家庭教育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未成年人的具体需求和家庭条件,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措施。这包括调整教育方式、内容、时间等,以适应未成年人的成长变化和家庭环境的变迁。通过灵活多样的教育措施,可以更好地满足未成年人的个性化需求,促进其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基本原则为家庭教育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旨在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保障其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
对家庭教育责任主体是如何界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则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教育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章家庭责任、第三章国家支持及第四章社会协同,明确了国家、社会与家庭协同育人的责任。这些规定为家庭教育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促进了家庭、学校、社会各方在家庭教育中的协同合作。
对家长们应如何“依法带娃”有什么相关指引?
该法律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章家庭责任,比较核心的法律条款包括:
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第十六条列举了六项具体的家庭教育内容,概括为:(一)培养家国情怀;(二)培养良好品德;(三)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四)促进身心健康;(五)引导安全自护;(六)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
第十九条列举了科学育儿的“九大指引”:(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父母不履行监护责任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五章规定了法律责任,具体包括:
第四十八条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在该法律实施后,不少地区也陆续出现了一些司法案例,值得家长们思考。例如,某地法院对一名因长期忽视孩子心理问题导致未成年人自残的家长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其参加亲子沟通课程。因此,提醒家长们不仅要学习“依法带娃”的理念,更要将其转化为具体行动,切实为孩子提供良好的家庭教育。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有不同的声音认为法律干预了家庭私权,认为“依法带娃”是一种束缚。该法律并非“惩罚家长”,而是通过“引导+支持”的方式,帮助家庭履行教育主体责任,避免家庭教育异化为“家庭虐待”或“放任不管”。其核心在于“引导”而非“强制”。该法律通过提供科学方法(如第五条“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帮助家长规避错误教育方式。例如,某地区一名初中生因沉迷网络被家长暴力管教,社区调解员援引法律中“禁止侮辱、歧视未成年人”条款,引导家长采用沟通替代打骂,最终修复了亲子关系。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落地,标志着我国从“家事”到“国事”的育儿理念升级。呼吁每一位家长主动学习法律,用法治思维构建和谐家庭。同时,也期待社会各界持续完善支持体系,让“依法带娃”成为新时代的家庭教育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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