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声音】关于债权转让 你应该知道的事
发布:2024/12/5 来源:河源司法行政  作者:  浏览量:512 

 

广东英物律师事务所的谢嘉萌律师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部分债权人会选择对债权进行转让,更加灵活地处理其债权,实现债权的流通与利用,同时也为债务人提供了新的履行对象,有利于促进资金的流转和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债权转让的定义是什么?

债权转让,也叫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是债的关系主体变更的一种形式,它是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通过协议将债的关系中的债权人进行变更。

债权转让有什么前提条件?是否所有的债权都可以转让给第三人?

并不是所有的债权都是可以转让的,‌债权转让也有一定的前提条件。首先需要存在一个有效且未被撤销的债权;其次被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某些与人身密切相关的债权不能转让,比如基于个人信任关系或特定身份关系的债权;再者债权转让必须由原债权人和新债权人达成书面协议,并且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最后债权转让必须及时通知债务人,否则债务人可能继续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导致转让无效。

既然债权转让有一定的前提条件,那法律有没有明确规定哪些债权不能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上面说到债权转让必须及时通知债务人,为什么要及时通知给债务人?没有及时通知有什么后果?

通知是指债权通知义务人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债务人。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是债权转让的通知不是债权转让协议本身生效的条件,而是使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产生约束力的必要条件。一旦有效的通知到达债务人,债务人就应当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不能向原债权人清偿。

由此可见债权转让的通知十分重要,那债权转让的通知的方式有哪些?

1、书面通知。书面通知是最为常见和规范的通知方式,是司法实践中最为推荐的方式,一般而言,书面通知可以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送达债务人,确保债权转让通知的真实性和有效性;2、公告通知。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金融债权批量转让给资产管理时,或者当债务人的联系信息不明确或难以送达时,债权人可以选择公告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公告通知可以通过在报纸、官方网站等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的方式进行;3、其他方式通知。比如电子邮箱、电话、短信等等其他合理有效的方式。

那在此之前没有采取任何方式通知债务人,能不能直接起诉债务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让与人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直接起诉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债权转让事实的,应当认定债权转让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主张因未通知而给其增加的费用或者造成的损失从认定的债权数额中扣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即使债权受让人在诉前未通知债务人直接通过诉讼的方式起诉债务人以主张债权的,受法律保护,对债务人生效。

债权转让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行为。那么,在有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债权转让会对保证人带来什么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转让后因实现债权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那应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如果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没有签订新的管辖协议,债权受让人也知道原合同约定了管辖,则按原合同确定履行的合同管辖;如果签订新的管辖协议,则按管辖协议的约定确定管辖。

那如果让与人将同一债权转让给两人以上受让人,债务人是否应当向谁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确立了以最先通知的受让人作为一般债权多重转让中最优先的受让人的规则,不仅债务人对最先通知的受让人的清偿可以构成有效清偿,未清偿时也应该对最先通知的受让人清偿。

如果债权人为了转移财产或者逃避债务,将其所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法院应该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能违反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不能恶意串通损害国家、他人合法权益,否则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在明知自己尚未完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情况下,与其他人恶意串通,通过无偿转让债权的方式来试图规避法院执行,应属于无效的行为。

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让与人从原债权债务关系中脱离,如果转让的债权根本不存在,又该如何面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让与人以债权转让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为由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债权转让通知被依法撤销的除外。受让人基于债务人对债权真实存在确认受让债权后,债务人又以该债权不存在为由拒绝向受让人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债权不存在的除外。

 

案例分享一

罗某因购房需要向李某借款,双方于2020年9月18日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21万元,借款期限2022年9月18日至2023年9月10日,共分12期偿还,每期偿还17500元,约定逾期30日内(包括30日)还款的,则每逾期一日由周某按借款总额的千分之一的标准向李某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以上的,则每逾期一日由周某按借款总额的千分之一的标准向李某支付违约金外,李某有权单方面宣布全部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周某提前还款,并由周某赔偿李某向周某追讨借款及其违约金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李某已交付全部借款,罗某仅偿还第一期借款17500元,剩余未还借款192500元。李某将《借款合同》项下对李某的192500元债权及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某公司,双方于2023年4月8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某公司、李某已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周某,双方于2023年4月10日向周某寄送《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债权转让相关事实,并附上相关账户信息,但未送达成功。2023年4月28日,李某在南方都市报刊登《债权转让公告》,载明:李某与某公司已于2023年4月8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某公司受让债权后,要求周某偿还借款无果,遂于2023年5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周某向李某借款21万元,有《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及《借款收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周某向李某借款后,仅向李某偿还了17500元,后李某将其对周某的债权转让给某公司,并通过登报的方式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了被告,债权转让的事实依法对周某发生法律效力。债务应予清偿,周某至今仍欠某公司借款本金192500元(210000元-17500元),现某公司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某公司主张周某以192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3月10日起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分享二

某公司与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过法院判决确定: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李某并未履行生效判决内容,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经执行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谢某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债权转让协议及邮寄通知记录。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某公司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谢某,且书面通知了李某。故谢某申请变更其为案件申请执行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在了解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知识后,相信大家对此也有更加深刻地认识,希望各位在实践中灵活运用,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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