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这份决定到底对于野生动物保护以及对我们普通大众的影响到底有什么影响呢?
《决定》的主要内容
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1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还有一个相关的定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在野生动物的保护,禁食的法律规范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未经检疫合格的其他保护类野生动物。对“三有”类野生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是否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提示】(新增全面禁食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
3
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提示】全面禁食野生动物需要注意把握好的界限
1、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渔业法》对此已作规范,根据国际通行做法,不列入全面禁食范围。
2、常见的家畜家禽依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管理。部分人工养殖动物,如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也属于家畜家禽,适用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进行严格检疫。
人工养殖动物作为问题焦点,其处于驯化家禽与野生动物之间,部分动物(如兔、鸽等)的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部分动物养殖属于新兴行业,也自然面临养殖技术、卫生安全之类的挑战。对此,《决定》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进行划分,已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统一适用《畜牧法》规定。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公布。
4
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完善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审批和检疫检验等规定,并严格执行。
【提示】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的非食用性利用,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制度。如典型的实验室科研、中医药用、动物园管理,属于非食用性利用。
5
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都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全社会成员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6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本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7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据本决定和有关法律,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本决定的实施提供相应保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
8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规定
1、强调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2、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相一致,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3、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执法力度。
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将全面梳理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统筹开展相关立法修法工作。初步考虑有以下几个方面:
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拟将这一修法项目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修改动物防疫法,这一修法项目已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由全国人大农业农村委牵头起草,预计近期可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积极推进生物安全法草案审议和修改完善工作,生物安全法草案已经2019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审,今年需要加快工作进程。
全面梳理有关法律规定,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认真研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相关立法修法问题,适时启动有关立法修法工作。
相关案例
3月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疫情防控期间第三批刑事案例。此次发布的四个案例均为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野生动物的犯罪,包括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非法狩猎等,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或拘役,其中4人被判罚金。
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来,广东法院加强依法从重惩处各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坚决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
案例一:陈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9年2月至3月期间,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居间介绍杨某某(另案处理)以41.7万元向吴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非法收购走私入境的马来亚穿山甲(I类濒危野生动物)死体747公斤。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二:李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今年2月7日,市场监管人员在李某某家中查获非法购得的一批野生鸟类、蛇类。其中用于泡酒的草鸮1只、小鸦鹃1只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还包括舟山眼镜蛇、灰胸竹鸡、华南兔等,均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英德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案例三:张某某、王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9年4月17日晚,张某某、王某某以贩卖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另案处理)潜入东莞市银瓶山森林公园猎捕4只大壁虎(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公园管理人员抓获。上述大壁虎已交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王某某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千元。
案例四:罗某某、陈某某非法狩猎案
今年2月9日,罗某某、陈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在河源市紫金县义容镇内山林处架网捕鸟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查获翠鸟等活鸟8只、死体7只,上述鸟类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河源市紫金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罗某某、陈某某在禁猎区违反禁猎规定,使用禁用工具捕鸟食用,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
容易引发犯罪的行为
在刑事责任方面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重点提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和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在野味店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三有动物”,至少构成“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政责任方面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承担责任:违反相关规定的将处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关规定
《决定》出台之前我国法律法规对野生动物的规制局限于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走私、利用、生产、经营使用及为食用购买的行为。
而对于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如果食用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猎捕而来,又或者是购买的,则可以非法猎捕、杀害或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定罪处罚。如果食用的是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依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和312条的解释》,知道或应当知道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数量达到50只以上,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定罪处罚,但也仅限于收购行为,仅限于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而来的非国家重点保护生物,对于单纯将野生动物作为食材食用,仍处于法律规制的空白区。
而《决定》的出台恰好弥补了食用野生动物这一缺陷,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从源头上防范人畜病毒传播,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1
简单点说就是所有的陆生的野生动物全面禁止食用!不论是不是“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2
除非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具体参照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也就是说比较常见的家畜家禽(如猪、牛、羊、鸡、鸭、鹅等),是主要供食用的动物,依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管理——可以吃!
还有一些动物(如兔、鸽)的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是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也属于家畜家禽,对其养殖利用包括食用等,适用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进行严格检疫——能吃!
3
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仅限陆生野生动物,依法捕捞鱼、海鲜等水产品,属于《渔业法》中正常的捕捞业内容,不在禁食之列。
4
其他水生野生动物方面,根据3月5日《农业农村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进一步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规定:
对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要严格按照《决定》要求进行管理,对凡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要求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的,必须一律严格禁止。对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物种和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要按照《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严格管理。中华鳖、乌龟等列入上述水生动物相关名录的两栖爬行类动物,按照水生动物管理。与此同时还包括牛蛙,美国青蛙在内,但是虎纹蛙(俗称田鸡)不在之内。
也就是说我们常见的中华鳖和乌龟、蛙,美国青蛙的等不在禁食名录之内,但是虎纹蛙(俗称田鸡)仍不可以食用。
当然了,相关部门也将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更新和补充上述《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因此还要及时关注有关部门的最新的规定。
最后,在这里我们也倡议大家一起参与:拒食野生动物,从我做起!保护野生动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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