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声音】婚姻那些事儿(3) 家庭暴力及人身保护令
发布:2022/7/27 来源:《法治声音》栏目组  作者:  浏览量:1298 

 

广东英物律师事务所

丘俊波律师

 

近日,一则视频在网络上流传:一个穿着雨衣男人将一个女人与小女孩拖拽进屋,女人的惊呼声与小女孩的哭声让人感到绝望。后来警方对该视频进行通报:原来视频中的雨衣男人与女人原来是夫妻关系,双方刚办理完离婚手续。为复婚,男人在女方住处躲藏,伺机强行将母女拖拽进屋,然后就发生视频上的一幕。像这样的家庭暴力行为令人深恶痛绝,但为什么这样的现象经常会发生?是因为家庭内部的事情“法不入家门”吗?

然而,2015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加强对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刑事司法保护。

此外,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我国自2016年3月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由此法律的触角得以延伸至家庭内部,打通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打破了“法不入家门”的传统禁锢,以“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宣告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和谴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具体规定?

分享四个最高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实施精神暴力行为)。

赵某(女)与叶某系夫妻关系,因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叶某通过不定时发送大量短信、辱骂、揭露隐私及暴力恐吓等形式进行语言威胁。自叶某收到离婚诉讼案件副本后,恐吓威胁形式及内容进一步升级,短信发送频率增加,总量已近万条,内容包括“不把你全家杀了我誓不为人”“我不把你弄死,我就对不起你这份起诉书”“要做就做临安最惨的杀人案”等。赵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受理后,因叶某不配合前往法院,承办人与叶某电话沟通。叶某在电话中承认向赵某发送过大量短信,并提及已购买刀具。最终法院裁定:禁止叶某骚扰、跟踪、接触赵某及其父母与弟弟。

案例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离婚后家暴行为)。

周某(女)与颜某经调解离婚后,三名未成年子女均随周某生活。然而每当颜某心情不好的时候,便不管不顾地到周某家中骚扰、恐吓甚至殴打周某和三个孩子,不仅干扰了母子四人的正常生活,还给她们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周某多次报警,但效果甚微,派出所的民警们只能管得了当时,过不了几日,颜某依旧我行我素,甚至变本加厉地侵害母子四人的人身安全,连周某的亲友都躲不过。周某无奈之下带着三名子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责令颜某禁止殴打、威胁、骚扰、跟踪母子四人及其近亲属。最终法院裁定:一、禁止颜某对周某及三名子女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颜某骚扰、跟踪、接触周某母子四人及其近亲属。

案例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情侣分手后家暴行为)。

吴某某(女)与杨某某(男)2009年相识后成为男女朋友,并居住在一起。2018年农历春节过后吴某某向杨某某提出分手,杨某某同意。2018年4、5月,杨某某开始对吴某某进行跟踪、骚扰、殴打并强行闯入吴某某的住所和工作场地,限制吴某某的人身自由,抢夺吴某某住所的钥匙、手机,在吴某某住所张贴污蔑、辱骂、威胁吴某某的材料。吴某某多次向住所地、工作场地所在的派出所报警,杨某某在经警察教育、警告之后仍屡教不改,并且变本加厉骚扰吴某某。吴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最终法院裁定:一、禁止杨某某对吴某某实施暴力行为;二、禁止杨某某对吴某某及其家属实施骚扰、跟踪、接触;三、禁止杨某某接近、进入吴某某的住所及工作场所。

案例四: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予以司法惩戒)。

包某(女)与洪某原系恋人关系,双方共同居住生活。洪某在因琐事引起的争执过程中殴打包某,导致包某头皮裂伤和血肿。包某提出分手,并搬离共同居所。分手后,洪某仍然通过打电话、发微信以及到包某住所蹲守的方式对其进行骚扰。包某不堪其扰,遂报警,民警对洪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包某担心洪某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洪某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无视禁止,继续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和微信的方式骚扰包某,威胁包某与其和好继续交往,其间发送的消息达300余条。最终法院决定,对洪某处以1000元罚款和15日拘留。

这是一起典型的针对家庭暴力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予以司法惩戒的案例,主要有以下几点典型意义:第一,通过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利,彰显了法治的应有之义。中国几千年来都有“法不入家门”的历史传统,但随着时代的更迭和进步,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已经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被认定为是拟制家庭成员。第二,依法对公然违抗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予以惩戒,彰显了遵法守法的底线。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仅是一纸文书,它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公然违抗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已经触碰司法底线,必须予以严惩。第三,通过严惩家暴行为,对施暴者起到了震慑作用,弘扬了社会文明的价值取向“法不入家门”已经成为历史,反对家庭暴力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通过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严惩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施暴者,让反家暴不再停留在仅仅发布相关禁令的司法层面,对施暴者予以震慑,推动整个社会反家暴态势的良性发展。

以上4个案例都有一个关键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也是该法的核心内容。为解决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难点问题,营造和谐稳定的家庭和社会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将于2022年8月1日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和《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可以从哪些方面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第一,明确家庭暴力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此外《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其实有时候精神上的伤害远远大于身体伤害,即便是对方没有以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家暴,但一直以其他行为对受害方进行精神折磨,同样属于家庭暴力。

第二,明确保护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家庭成员一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此外《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第三,强制报告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就是说,向公安机关报案是上述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告诫制度。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对于家庭暴力情节轻微,够不上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第五,明确证据形式及证据标准。证据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实践中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由于家暴受害人缺少保存和收集证明家暴证据的意识,故使许多家暴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有力的处理和追究,以致造成更严重的危害后果。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很多情况下受害人不知道哪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也不知道如何收集证据,更不知道收集的证据有什么用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被驳回的最主要原因就是证据不足,这大大制约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有效发挥。《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家庭暴力发生特点,总结实践经验,列举了当事人陈述、出警记录、保证书、承诺书、电话录音、短信记录、证人证言、医疗记录等十种证据形式,明确指导审判实践,也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而且对于保护令的签发标准,只要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达到“较大可能性”即可,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此外,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于2021年11月25日发布了《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帮助、引导家庭暴力受害人增强意识、提高能力,有效收集和固定家庭暴力证据。

第六,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反家庭暴力法除强调预防为主外,一个很大亮点就是专章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明确“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反家庭暴力法》及《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依附其他诉讼,可以单独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保护哪些方面?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而在《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其他措施,也有了新的规定,包括:(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什么后果?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即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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