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声音】警惕!拒绝接受新冠肺炎检疫、强制隔离等防控措施,涉嫌违法犯罪(2020-02-12)
发布:2020/2/19 来源:《法治声音》栏目  作者:  浏览量:1883 

  

目前,全国上下一心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但仍有人罔顾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配合防疫工作。今天我们重点关注关于不配合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相关案例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法治保障一:

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社会平稳有序,广东省公安厅于2月5日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通告提出:依法严厉打击拒不配合健康登记、隔离措施的行为。凡来自或者途经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进入本省的,以及与上述人员、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应主动接受体温检测,按照所在市、县(市、区)的有关要求如实进行健康登记,按照当地有关部门要求居家隔离观察或者集中隔离观察14天。对未按照规定主动登记报告,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或者拒绝执行相关检测、居家隔离观察、集中隔离观察、隔离治疗措施,不听劝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法治保障二:

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提出: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坚决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用足用好法律规定,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案例一:

2月1日,顺德区乐从派出所大墩社区民警中队在新型冠状病毒防输入、防扩散排查工作中,发现一疫情发生地来粤人员张某于1月22日来到乐从镇某公寓暂住。在全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政府工作人员要求其居家医学观察14天,但其多次不听工作人员劝阻,执意离开暂住地外出吃饭、购物,其行为已构成妨碍社会管理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对张某以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命令的行为作出罚款200元处罚。

案例二:

2月3日,佛山南海区黄岐六联社区工作人员在北一新村路口对进出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及信息登记时,来自疫情发生地的余某拒不配合检查,且将身份证藏于包中。期间,工作人员陈先生态度温和地对其耐心劝导,没想,余某态度恶劣,趁人不备踢踹陈先生的左脸,导致陈先生头部倒地,脸部和身体多处受伤。目前,余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南海公安分局黄岐派出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

相关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上述张某、余某的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根据其违法情节的轻重,给予罚款甚至是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东省公安厅发布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都强调,对于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以妨害公务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案例

案例一:

1月26日,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民警在巡查中发现某村桥头一民宅聚集了较多群众在围观打麻将,民警向现场群众表明身份并解释出于疫情防控的考虑对现场群众进行劝离。民警对不愿离开的陈某多次劝离无果的情况下,拟将陈某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现场围观的吴某通过拍摄视频、言语质问、上前拉扯的方式阻止民警,让陈某得以趁机逃脱。民警以涉嫌阻碍执法传唤吴某,并拟带其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吴某拒绝配合并对民警进行拍打、拉扯,导致民警谢某倒地受伤,吴某趁机逃脱。

1月28日,吴某被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2月5日,江门市新会区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吴某的决定。

案例二:

1月28日,恽某某骑摩托车欲通过埇桥区某村疫情防控劝返点,在现场工作人员表明身份并要求其返回时,恽某某拒不配合并强行闯卡。在被拦截后,恽某某挥拳将现场工作人员打伤。2月4日,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恽某某批准逮捕。

案例三:

2月2日上午,南浔区旧馆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对异地回湖的居家隔离观察人员进行巡查时,发现一居家隔离观察户王某有私自外出行为。随后,工作人员对其开展劝教工作,要求其遵守居家隔离的相关规定,但王某拒不配合。后南浔区公安分局旧馆派出所值班民警到场协助,王某仍不配合且以暴力方式阻碍民警执法,造成民警面部、颈部多处受伤。王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月9日,南浔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妨害公务罪怎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0〕2号):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构成妨害公务罪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详细来看一下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首先,妨害公务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具体到本罪名,已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可以构成本罪。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红十字会、国有事业单位人员的职务活动及受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的行政执法职务活动。其次,本罪的客观方面有6种表现,具体为: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

6)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

最后,本罪的主观方面一般为直接故意。即需要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或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而仍然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其不能执行职务。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或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而加以阻挠的,或者这些人员从事的活动不是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

妨害公务罪的刑罚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另根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构成本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刑罚从来就不是最终的目的,我们只是希望通过这些鲜活的案例,教育和警戒社会上某些有可能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使他们不致走上犯罪的道路,预防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保卫社会安全及安定有序。我们坚信,没有一个春天不会到来,众志成城,疫情防控阻击战,必将取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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