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帮忙  终获赔偿
发布:2013/7/4 来源:本网讯  作者:和平县法援处 徐业胜  浏览量:3122 

日前,先生来到和平县法援处,特送上一面 “依法扶弱,情暖人心”锦旗给法援处。他感激地说:“多亏你们法援处帮助我,要不是你们,我不知自己怎么办,你们真是好人”。

20121217上午,一位走路一瘸一拐,行动极为不便一个男士,来到法律援助处,一进门,还没有坐下来,就对我们诉说自己的不幸:“我是和平县林寨镇人,我一家三口在彭寨镇寨下村被曾某某的客车撞了,发生了交通事故,我一家三口都受了伤,当事人到现在给付了少量药费,其他费用都没有给过,肇事者(曾某)不愿赔偿自己损失,我家中有年老母亲及二个尚小小孩,以自己家庭状况,更本没有钱请律师维权,我该怎么办呢?请你们法律援处帮帮我 ”。和平县法援处接待人员经详细询问情况后,简化受理审查程序,当即决定予以受理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法律工作者徐业胜承办该案。

经了解: 201212010,曾某驾驶粤B01613号车,从和平县城方向往彭寨镇马塘村方向行驶,途径S339线,因驾车车速快及临危使用措施不当,撞触到路边停放的摩托车及曾某、叶某、曾某,造成曾某一家三口受伤,事故经和平县交警大队彭寨中队处理,认定肇事者(曾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某一家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曾某受伤后送彭寨医院,由于寨医院不敢做手术,当天转院到和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2127出院,再到和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到2012319出院,20121031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曾某为左胫骨及左膝关节九级、左上肢十级两处伤残;妻子(叶某某)受伤后送和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在和平县人民医院住院(7)天,后转到和平县中医院住院(23)天治疗后出院;小孩(曾某)受伤后,送和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30)天好转后出院。

法援处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认真审阅了当事人交来的证据材料并深入调查取证,同时走访县交警大队彭寨中队、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彭寨医院等相关部门调查收集证据材料,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在做好了诉讼代理的相关工作后,代理原告于20121221向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把信达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曾某(司机)、黄某(车辆使用人)一同告上法庭,请求判决中国信达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曾某(司机)和黄某(车辆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328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在查清事实基础上采纳承办人员的意见,于2013426作出判决“被告中国信达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被告曾某(司机)、黄某(车辆使用人)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526.92元”。判决后,三方均未提起上诉,日前,被告人已自觉履行了法院判决,向原告人支付了赔偿款项。

         受援当事人送来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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