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笔律师事务所的朱冬冬律师
本期的《法治声音》将继续聊一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贯彻实施民法典第四批典型案例,与大家一同继续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批典型案例,同时为大家解答法律问题。在第一期典型案例分享中,分享了9个案例中的四例,今天继续分享剩下的典型案例。
案例分享一:关于具有可识别性的自然人声音属于受保护的人格权益。
甲某系在电商领域有一定知名度的主播。龙某在自己运营的抖音账号发布了含甲某姓名、肖像、声音的视频102个,内容为经剪辑的甲某直播片段。视频中,甲某手持某款口罩、某品牌大米进行介绍、推荐,并在视频内设置“同款”商品链接,消费者点击链接会进入不同抖音商户运营的商品购买页面。甲某认为,龙某未经授权或同意,擅自在其运营的抖音账号发布含有甲某姓名、肖像、声音的直播片段,侵害其姓名权、肖像权、声音利益,诉请判令龙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法院审理认为,在互联网时代,声音包含一定的经济价值,能够成为商业化利用的对象。甲某在直播过程中通过其独特的嗓音、声音中传递的饱满热情等展示商品,提高消费者的购买欲望。龙某未经许可,在短视频中使用了甲某的声音,通过“搬运”甲某推荐同类商品时的声音,达到为其销售的商品做推荐的目的,使得甲某基于声音使用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减少,也可能会让社会公众对甲某的形象产生质疑,侵害了甲某的声音利益。同时,案涉视频使用甲某的网络昵称、含有甲某肖像的直播片段推广类似商品,构成对甲某姓名权、肖像权的侵害。本案综合考虑龙某对甲某肖像、姓名、声音的具体使用方式及商品销量、侵权持续时间、甲某的知名度等因素,依法判决龙某赔偿甲某合理经济损失。
声音利益作为一项“新型权益”,本案明确声音受保护以该声音具备可识别性为前提,参照肖像权保护规定确立声音利益的保护方式,为司法实践中认定声音利益侵权提供参考。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为裁判依据,补强论证了声音利益具有保护上的正当性,为统一声音利益保护树立风向标。
人民法院的这一系列举措,不仅为受害者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更在社会层面树立了正确的价值导向,明确传达出任何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的信息。通过具体案件的公正审判,人民法院不仅修复了受损的个人尊严,也促进了社会整体尊重他人的文化氛围形成。
案例分享二:关于侮辱诽谤网络虚拟主体,能将该网络虚拟主体与特定民事主体相对应的,构成对该民事主体名誉权的侵权。
杨某和陆某在某公司开发的某游戏注册账号,角色昵称分别为“杨xx”和“陆xx”。陆某持续半年多的时间,在游戏玩家交流的微信群中带动多名群成员多次对杨某创建的游戏角色“杨xx”发表侮辱性言论,并公布“杨xx”社交账号信息。期间有2个多月,陆某还在游戏“世界频道”发表“杨xx被拍了床照”等言论,多名游戏玩家有杨某微信,通过微信向杨某转发上述言论。杨某认为,游戏端玩家数量巨大,有其现实朋友,陆某对其名誉权造成了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网络游戏中的虚拟人物使用昵称在游戏中活动,陆某的言论未指名道姓,但杨某以“杨xx”角色名注册某游戏,结合多个游戏玩家通过微信向杨某转发陆某发表的针对“杨xx”的言论,可知在现实生活中,他人能将“杨xx”理解为杨某。据此可以认定陆某言论的对象指向杨某。陆某在微信群及该游戏客户端中使用粗言秽语侮辱杨某,客观上降低了杨某的社会评价,构成对杨某名誉权的侵权。本案判决陆某向杨某书面道歉,并在该游戏“世界频道”中发布,同时向杨某赔偿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当自身名誉受到侵害时,要第一时间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确定侵权主体,及时联系相关责任方,对侵权行为进行协商处理,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对网络上侵犯自身名誉权的行为,要对相关侵权内容进行截屏取证,有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公证。若无法与侵权者协商一致,也应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案例分享三:利用网络影响力,在微博发表不当言论及引导粉丝开展网络攻击,构成名誉权侵权。
魏某是A明星的粉丝,何某等三人是B明星的粉丝,四人均是某微博用户。何某等三人曾在某微博发布一些关于A明星的负面内容,魏某看到后将三人成功举报。三人被举报后极为不满,开始在微博账号上持续发布诸如“嫌疑犯魏某”等内容,还在微博主页、评论区公布魏某私人照片和微博主页链接。上述内容发布后,阅读量从几百到上万不等,转发数、点赞数、评论数若干。魏某认为何某等三人侵犯其名誉权,要求三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等三人在微博上发布的相关内容虽未明确对魏某指名道姓,但配有其被魏某投诉的平台通知截图,还公布了魏某的微博主页链接和私人照片,魏某的微博账号为实名认证,足以使其他网友识别出案涉微博内容系针对魏某。何某等三人发布的侮辱性言论,造成社会公众对魏某的评价降低,侵犯了魏某的人格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综合三人发布微博的影响范围、过错程度等因素,本案判决何某等三人在各自微博账号发布向魏某赔礼道歉及澄清事实的微博并置顶一周,同时向魏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饭圈”亦需保持积极向上、清朗健康的氛围。粉丝在追星过程中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互撕、互踩,可能构成人格权侵权。本案处理的是当下较为常见的利用微博等网络平台实施侵权的行为,为网络用户身份确定、侵权行为界定等问题提供了清晰明确的审理思路,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用户的言行,对于构建尊重他人、理性表达的网络公共空间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分享四:关于金融机构在未履行催收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提供逾期信用信息,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
梁某向某银行申领信用卡贷款,某银行放款后,梁某按时偿还了大部分贷款,误以为其已还清全部贷款,故未清偿余款。此后,梁某因办理其他贷款手续,发现了其《个人信用报告》登记上述贷款存在逾期记录,梁某遂向该银行还清该笔欠款。梁某主张其从未接到来自银行的催收信息,认为某银行未履行告知义务而造成其征信问题进而损害其权益,故起诉要求某银行更正逾期征信并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时,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本案中,某银行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该义务。梁某在发现上述逾期征信记录后,清偿了全部逾期欠款,但银行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才更正逾期征信记录,已超过一年半时间,损害了梁某的个人信息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本案判决某银行以书面形式向梁某进行道歉。
个人信用信息被不当呈现不仅会影响到个人借贷和投资,亦会给金融贷款人和其他授信人带来严重的信用风险。本案认定金融机构未履行催收并告知的义务且未及时更正逾期信用信息,侵犯了梁某的个人信息权益,责令金融机构采取必要限度的补救措施。
在本案裁判基础上,法院还向人行征信管理部门、各大银行分支机构发出司法建议书,引导金融机构等个人信用信息提供者重视并提高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规范性,推动个人信用信息应用机制健康、良性发展。
案例分享五:关于未经同意利用已公开个人信息生成职业能力画像,构成侵权。
麦某系执业律师,在某网页输入姓名“麦某”进行搜索,页面上为麦某设定“收费标准”“编号”,显示其执业律所、执业证号、执业年限、胜诉率等信息。网页下方还引导当事人与“专属顾问”联系。该网页由某公司设计、运营。麦某认为某公司非法使用其个人信息,给其带来了损失,遂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主要事实为某公司收集和使用麦某个人信息,用于其律师业务评价、中介推荐服务等。案涉信息为某公司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共渠道爬取、分析、统计的个人信息,属于已公开的个人信息。某公司为实现自身的商业目的,对麦某进行画像并公开相关结果,并未取得麦某同意;且该画像信息帮助平台使用者决策的行为,构成自动化决策,但某公司未保证自动化决策的透明和处理结果的公平公正,均构成对麦某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本案据此判决某公司向麦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合理经济损失。
本案聚焦分析个人公开职业信息并进行业务推荐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明确了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应当以“合法、正当、诚信且必要”等基本原则为基础,结合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以及是否存在“明确拒绝”等具体要素进行判断,为填补国内有关自动化决策司法判定标准空白提供可行性方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此次发布的第四批典型案例,现在已经分享完毕了,不知道大家对以人格权司法保护为主题,涉及妇女人格尊严保护、个人信用信息保护、自媒体时代声音权益保护、AI时代肖像权保护等多个热点前沿问题有新的认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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