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声音】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拒执罪有哪些新亮点?(第一期:规定篇)
发布:2024/12/11 来源:河源司法行政  作者:  浏览量:190 

 

广东英物律师事务所苏贵珠律师 

判决执行难的问题一直是大家非常关注的话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则体现了义务人的主观恶性较重。有鉴于此,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对不履行判决、裁定且情节较为严重的义务人进行刑事处罚予以训诫。121起施行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该罪如何适用的问题,为判决、裁定的执行提供了有力支撑和保障。

该解释有哪些值得我们关注的新内容

该解释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进一步细化。较之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以下简称《2015年司法解释》),增加了三种情形:一是增加规定“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两种情形。

这里的“虚假转让”的情形,是不是主要是指恶意串通,将名下财产转移给他人代持以规避执行等行为

是的,此类行为在拒执罪司法实践中较为多见,属于依法打击的重点,有必要单独予以规定。二是增加规定“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情形。

执行标的有时是金钱债务,有时也有行为债务,比如侵犯人身权利,是否申请执行人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配合行使探望权等行为债务

是的,司法实践中,行为债务通过采取普通强制执行手段一般都比较难执行,特别是对于被执行人藏匿孩子拒不移交对方抚养或者拒不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的情况并不鲜见,现该解释将这种行为入罪,即对于拒不履行抚养权、探视权生效裁判,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或者情节十分严重,依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惩治。

该解释新增的第三种情形是哪种

三是增加规定“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情形。该规定主要是与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保持协调一致。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7号)第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明确,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 成年人的工作。对违反从业禁止决定情节严重的行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有利于落实上述规定,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对于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如何定罪量刑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是否可以理解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量刑有两个幅度,第一个幅度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个幅度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的。根据不同的情节进行定罪量刑,我们刚刚提到新增的三种情形就是在第一个幅度三年内量刑的,如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就要在第二个幅度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具体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新实施的解释是否针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进一步细化

有的。该《解释》规定了5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一是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是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三是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四是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五是作了一兜底规定即其他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前3项是《2015年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3种情形,本次《解释》调整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的情形,这反映出上述情节的社会危害性较之严重,对前述行为加大打击力度的必要,第四种新增申请执行人因义务人拒不执行自杀、自残纳入情节特别严重情节入罪,体现了法律重视权利人的权利保障,引导义务人积极履行。

也就是说,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更加切合我们司法实践的需要,更能有效打击此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引导义务人依法履行判决、裁定义务。

对于行为人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的时间节点新解释是怎么规定的?是判决生效后还是诉讼开始前或是某个时间内有实施隐藏转移财产行为是否都可以追究其拒执罪

在新解释出台之前,通常情况下,只有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才能确定可供执行的内容,如果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尚未生效,则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尚不确定,行为人的执行依据和执行能力也就无法确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发布的第71号指导案例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但在司法实践中,执行人一般不会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才开始实施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这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也成为司法实践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难以追究的重要原因。新《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在判决生效前即隐藏、转移财产,体现了行为人严重的主观恶性,也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打击的重点

诉讼开始后是指向法院立案日还是哪个时间

新《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指诉讼开始后,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

Q1如果案外人与义务人通谋,协助义务人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是否有构成该罪的可能?

有的,虽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义务主体是被执行人,但该罪并不排斥共犯。根据我国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及该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即案外人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

 

Q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何种情况下会被从重处罚?

根据《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体现了对上述关乎基本民生保障费用的特别保护。

《解释》规定了从重处罚情形,是否规定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关于从轻情节,《解释》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规定从轻情节,主要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依法打击拒执犯罪的同时,鼓励被执行人积极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法律义务,促使案件得到实际执行。

 

Q3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包含哪些法律文书

《解释》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公民的法律义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通过本期的《法治声音让我们了解到了更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知识,感谢苏律师带来的精彩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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