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声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常见问题解答(下)
发布:2024/10/16 来源:河源司法行政  作者:  浏览量:248 

 

 

广东英物律师事务所的黄冠华律师

上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常见问题解答(上)》主要是围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管辖、诉讼主体、合同无效及其无效后可否主张工程款、工程质量保证金何时返还的基础问题的解答。这一期我们将继续深入探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

上一期节目中,在最后分析案件时说作为实际施工人的C公司对工程拍卖价款没有优先受偿权。

那对于优先受偿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那承包人对违章建筑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是建设工程宜折价、拍卖。因违章建筑不宜折价、拍卖,故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上设有抵押权的,承包人能否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可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可见,这是一种优先于抵押权和普通债权的特殊权利。

承包人能否就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损失主张优先受偿权?

这个是不可以的。根据民法典第807条,承包人对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此处的建设工程价款仅指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的应当支付的价款,并不包含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而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损失。

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有无时间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能否据此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工程价款的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应当如何确定工程价款的付款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因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支付工程款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享有的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 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所以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从实际施工人延伸开来的话,之所以有许多实际施工人相关的纠纷,就是经常有承包人对工程进行违法分包,那违法分包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2款的规定,违法分包的情形包括: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转包的法律含义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那转包和分包有什么区别?

首先,转包是法律所不允许的,都是非法转包;分包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违法的,所以分包有合法分包和违法分包之分。

其次,转包的内容是全部工程,合法分包的内容是除主体结构施工外的部分工程。

再者,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则不对工程进行管理;合法分包的情况下,承包人要对分包工程进行现场管理。

最后,在转包的情况下,无论转承包人是否具有资质,都是无效的;合法分包情况下,需要分包工程承包人具有资质才有效。

案例分享一

甲、乙两公司于202011月19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源城区某自建房的框架结构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承建投影面积1000平方米900元/平方米的单价计算,工程总造价为90万元,乙公司于2021年5月1日垫资建好房屋后,与甲公司当天签订了工程款结算协议。但过了几天甲公司迅速办好房产证并将房屋抵押给了自然人张三,一直拖欠着乙公司的工程款不给。乙公司无奈之下,于2022年6月9日诉至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主张工程款以及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拥有抵押权的张三就跳出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确认张三对房屋享有第一优先受偿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乙公司主张甲方应向其支付90万工程款,并以9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公司主张的优先受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公司2022年6月9日起诉,是在结算后的十八个月,故法院其主张的优先受偿权予以支持。

而拥有抵押权的张三,要求确认其对房屋享有第一优先受偿权,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所以,张三虽然因为对房屋拥有抵押权而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应该劣后于乙公司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案例分享二

20211月28日,发包人A公司将工程发包给B公司承建,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随后B公司将上述工程转包给自然人C,双方签订《转包合同》。此后,C开始施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A公司及B公司共同确认案涉工程结算价。2022年底,B公司资信状况严重恶化,无法正常收付案涉工程项下的款项,也无力向C支付工程款。A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多份《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B公司的工程款支付至法院账户,故A公司不再将工程款支付给B公司。C以A公司为被告,B公司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业主A公司直接向实际施工人C支付工程款。

法院查明并认为,A公司将工程发包给B公司,B公司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C,C成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C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A公司在欠付B公司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此规定的制订背景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作出的规定,其目的在于解决农民工组成的实际施工人在与其有合同关系的相对人,因下落不明、破产、资信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缺乏支付能力,实际施工人有投诉无门的情形下,为实际施工人提供的特殊救济途径。

通过两期的分享,相信大家知道应该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常见问题,对此也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在之后的实践中,希望大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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