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声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常见问题解答(上)
发布:2024/8/14 来源:河源司法行政  作者:  浏览量:220 

 

广东英物律师事务所的黄冠华律师

由于疫情导致建筑材料上涨以及工期延误等,导致实务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越来越多,这类案件一般涉及的数额巨大、事实复杂、专业性强,往往处理难度也十分大。现在,了解实务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常见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方面的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单独设立了一章,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建设工程合同一系列纠纷中较为频繁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也是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类型。

建设工程合同是怎样定义的?又包含哪些类型?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在民法典第788条有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等。

而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这个大类里面,今天主要是要讲一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且也只能挑一些常见的问题去作解答,因为施工方面的纠纷很多,最高人民法院也先后几次作出针对性的司法解释,对施工类纠纷作出了更详细的法规去规范。

现实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层出不穷,那我们如何确定此类案件的管辖?

首先要看当事人有没有约定,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及第五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在仲裁有效的情况下,双方只能选择仲裁方式解决。

若是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或者仲裁无效的情况下,需要通过法院进行诉讼管辖,该由哪个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在诉讼的过程中,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将谁列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及第四十三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合同效力在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合同是否有效也深刻影响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那么什么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建设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承包人是否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可以。发包人应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常见又重要一点的是工程质量保证金,那在什么情况下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案例分享一

甲公司诉称,甲公司以第三人名义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承接乙公司在河源市源城区的某项目工程的施工,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的话由乙方所在地的连平县人民法院管辖处理。之后甲公司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乙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价款,故甲公司以有协议管辖为由,诉至连平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价款及逾期利息。但连平县人民法院最终裁定本案属于专属管辖,应由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将本案移送至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情形,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案涉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连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案涉工程位于河源市源城区,所以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才有管辖权。

 

案例分享二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楼盘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B公司组织工人及材料对楼盘进行承包施工。但事实上,实际对该楼盘施工的是C公司,因为C公司缺乏相应施工资质,遂借 B公司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合同并承包工程,B公司与C公司之间签订了《挂靠合同》,B公司收取一定的挂靠费用。C公司完成工程后,向A公司主张结清工程款,但A公司说与C公司之间没有签订合同,不支付任何工程款给C公司,B公司也因C公司未按期支付挂靠费,对此事置之不理,不愿意配合C公司起诉。C公司只能以实际施工人的名义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并要求确认C公司对该工程的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为,B公司的情况属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认定案涉施工合同无效。但因C公司施工部分的工程已实际完工并实际投入使用,应视为C公司施工部分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C公司根据结算情况主张工程款,并不受合同无效的影响。A公司应支付C公司工程款及利息损失,但对C公司主张确认对该工程的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在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及其解答后,相信听众朋友对此也有初步的认识。这一期我们主要是围绕管辖、诉讼主体、合同无效及其无效后可否主张工程款、工程质量保证金何时返还等基础问题的解答,下一期的《法治声音》我们将继续深入探讨,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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