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声音】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
发布:2024/8/21 来源:河源司法行政  作者:  浏览量:189 

 

2024年度河源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履职报告评议活动已启动!

为进一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夯实国家机关普法履职主体责任,市普法办特邀本年度接受评议的单位上线电台普法栏目《法治声音》,通过讲述各单位的法治故事,传播法治理念,积极推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本期参加单位:市信访局

 

让我们一起来聆听他们的

法治好声音

 

本期嘉宾:市网上信访处理中心九级职员张雪惠同志

访谈主题“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

 

Q: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A: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就是将全面依法治国要求贯彻到信访制度运行中,切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信访工作,使信访工作依法运行。全面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目标任务就是群众的每一项诉求都有人办理,群众的每一项诉求都依法推进,实现权责明、底数清、依法办、秩序好、群众满意。推进预防、受理、办理、监督追责和维护秩序法治化。

Q:信访工作法治化提出“权责明、底数清、依法办、秩序好、群众满意”工作目标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A:“权责明”就是要求各部门职能明确、权责清晰,真正把责任压实、把工作落实;“底数清”就是信访事项各要素系统完备、全流程一清二楚,做到依法处理对接顺畅、运转高效。“依法办”就是要依法规范开展工作、依法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确保工作成本小、后患少、效果好。“秩序好”就是通过对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双向规范,树立正确导向。“群众满意”是评判工作成效的标准。

Q: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重心重点是什么?

A: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根本是把为人民服务落到实处,重点是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关键是强化监督追责,以有力的监督、严肃的追责,倒逼责任落实。基础是信息化建设,推动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提高效率、形成合力。难点是自我革命,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切实提升法治工作能力和水平。

Q:群众如有信访需求,应该怎样依法信访?反映问题时有什么要求?

A:根据《信访工作条例》,信访群众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信访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同时对信访人反映诉求作出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其中“规定期限内”是指信访事项受理之日起60日内,或情况复杂的信访事项经批准延期办理至90日内。二是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以集体土地拆迁为例:拆迁协议签订主体为村,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是镇街和区县级,上一级机关为市级,如到省进京即为越级。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三是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3)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务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名义借机敛财。(6)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根据信访工作法治化相关规定,信访部门和职能部门如何依法受理信访事项?

A:按照受理法治化要求,当群众按规定和流程提出信访事项时,各级政府信访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或者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2)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3)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对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1)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信访人发放受理告知单,告知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2)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3)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4)政法部门处理涉及诉讼权利救济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事项的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Q:刚才所提到的“让群众的每一项诉求都有人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后,是如何更好地办理信访事项的?

A:根据《信访工作条例》,信访事项受理后,我们将信访事项按不同的性质分为建议意见类、检举控告类、申诉求决类,按照不同的受理办理程序处理,确保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能够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针对建议意见类事项,督促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认真研究论证,提出科学合理的处理意见并及时回复。针对检举控告类事项,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依规依记依法办理。针对申诉求决类事项,细分为六种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1)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按程序转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按法律程序办理;

2)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事项,如民商事合同争议、劳动争议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等,引导进入仲裁程序处理;

3)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如党员对处理、处分不服,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等,引导进入相应程序处理;

4)可以通过特定行政程序解决的,如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土地权属纠纷裁决、侵权纠纷裁决)、行政确认(工龄认定、伤残鉴定、烈士认定、户口登记)、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暂扣许可证、行政拘留)、行政强制等,引导进入相应程序处理;

5)属于申请行政履职程序的,如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引导由相应机关依法履行或答复;

6)不属于以上情形的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如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可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申请复查、复核。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