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声音】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是否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2024/7/10 来源:河源司法行政  作者:  浏览量:918 

 

广东英物律师事务所的叶琴律师

在债务纠纷中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案件大量出现,而被执行人夫妻双方利用“假离婚”、变更所有权登记等藏匿、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往往出现夫妻一方成为被执行人后名下没有财产可以供法院执行,大量财产却几乎全部登记在未举债的配偶名下,或登记在双方名下的现象。那么,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如何界定?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是否有明确的规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律对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是否有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前个人积蓄婚后变化部分应如何确定归属?

一方使用婚前个人积蓄在婚后购买的房屋、车辆等有形财产,如果能够明确认定是来源于其婚前的个人积蓄,则不属于生产、经营收益范畴,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所谓“万变不离其宗”,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炒股赚了钱是否属于个人财产?

一方用婚前财产炒股、买基金的,由于炒股、买基金属于一种投资行为,既可以获利,也可能具有相当的风险,而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炒股、买基金,必然占用该方时间、精力,应当属于夫妻生活的一部分。如果炒股、买基金赚了钱,双方在没有另行约定该笔财产的归属问题时,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是否可以约定财产归属?

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约定财产归属能否对抗夫妻一方的债权人?

根据上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也就是说,夫妻约定财产归属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债权人。

当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时,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可以执行?

执行依据中未列明夫妻另一方为当事人,也未确定所涉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不得径直查封和执行夫妻另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对夫妻共同财产可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控制措施,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在执行实践中,经常遇到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如何执行配偶名下的财产的问题。

案例分享一

成某长期从兰山区某板材厂(以下简称板材厂)购买板材,但未如期支付货款。板材厂在多次催讨无果后,将成某起诉至兰山区人民法院。经过一审、二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成某偿还所欠货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履行期限届满后,成某仍未履行法律义务。2023年,板材厂向兰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兰山区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执行案件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现成某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成某不是本地人,执行法官随即发起委托调查,但在被执行人户籍地和工作地仍未发现其名下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因此一度陷入僵局。“被执行人长期经营生意,如果债务较多,其隐匿、转移财产的可能性比较大”,执行法官改变了执行方案,调查成某的婚姻状况,以及配偶名下的财产,最终发现成某的妻子王某名下拥有一套房产。经查证,该房产购买于成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执行法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查封了该房产中成某享有的份额。目前,该案正在对涉案房产进行拍卖变价。

该案的法官在说法中提到,夫妻存续期间形成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一般认定为共同财产,双方均享有份额。在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的一般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经调查该财产系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在该财产享有的份额即可作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提出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审查。

法院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被执行人配偶对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有异议,是否可以排除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丈夫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询妻子名下银行账户仍有存款,法院遂冻结妻子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妻子向法院拟提交异议申请,认为该账户存款系其与丈夫共同经营收入,并非丈夫个人所有,是否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应充分调查被执行人是否与他人拥有共同财产。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存款虽以个人名义所存,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存款系其个人财产,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共有的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涉案银行存款进行冻结。

案例分享二

案例:许某某、武某某、姜某某与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济宁开发区法院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2022)鲁0891民初722号民事判决: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某某支付劳务费85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进入执行后,经济宁开发区法院调查,高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高某某采取拒接电话、躲避法院工作人员等方式规避执行,案件陷入僵局。对此,济宁开发区法院决定查询被执行人高某某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高某某配偶名下张某某银行账户存款十七万余元。法院遂冻结被执行人高某某配偶张某某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并及时通知了张某某。

张某某到济宁开发区法院拟提交异议申请,陈述该账户存款十七万余元系其与高某某共同经营收入,并非高某某个人所有。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可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并通知其配偶,如其无异议,法院可直接执行相关财产。理由如下:

第一,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据此,第三人占有的财产如属于其与被执行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先查封该财产,然后进行财产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人民法院可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账户的财产。

本案中,被执行人高某某与案外人张某某于1999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高某某与张某某共同经营收入十七万余元存入案外人张某某名下银行账户,该存款属于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即案外人张某某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中有被执行人高某某的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高某某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中被执行人高某某个人部分,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共有人对查封、扣押、冻结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共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据此,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共有财产后,共有人可协议分割共有财产。

本案中,被执行人配偶经释法析理,对人民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无异议,同意扣划部分存款用于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高某某所负金钱给付义务,故可视为已进行财产分割,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相关财产。

法院于2022年11月24日作出(2022)鲁0891执1367号执行裁定:济宁开发区法院作出的(2022)鲁0891民初72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对于武某某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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