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英物律师事务所苏贵珠律师
电影《热辣滚烫》中,贾玲减重近一百斤的消息得到不少人的关注。大家看到瘦下来的贾玲,也跃跃欲试,借着这份热度,健身行业迎来狂欢,充多少送多少等各种优惠活动吸引一大波“办卡”的用户,但是,现实中出现健身房跑路的事件也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办卡退费矛盾频发,不少人为此不得不进行维权,部分消费者表示担忧。本期《法治声音》将围绕着“健身房无故‘消失’,消费者如何维权”展开讨论,同时分享一些典型案例。
这些年来,预付款消费模式越来越流行,理发店、美容院、健身房等充值办卡、按次扣费十分普遍。随着健身热潮兴起,去年全国消协受理的文化娱乐体育服务类投诉中,有关健身服务的投诉超过了 2.9 万件,其中因健身房老板卷款跑路引发的维权纠纷不在少数。
有一些健身房还打着“内部装修”的名义公告,关门停业后再也没有开过张,充过卡的消费者找不到他们,钱也没办法拿回来。
那么健身房的经营者是属于什么行为性质?
其实这是一种违约行为。消费者在健身房经营者处购买服务套餐并办理充值卡,双方是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若健身房把“内部装修”作为幌子,停业后无法继续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致使消费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健身房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消费者可以追究他们合同违约责任,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也就是退还未使用的预付款,并要求健身房经营者承担其他的合理费用。
案例分享一
2023年,周某为健身和锻炼购买了某健身房的个人会员卡3年,并缴纳了相应的年会员服务费。同日又购买了24节4800元的私人教学课程。过了一段时间后,在健身房教练的推荐下购买了2500元的康复私教课程。时隔几个月后,周某路过健身房时发现健身房已经关门停业,经过沟通,健身房经营者又不能把会员卡及未消费的私教课费用退还,周某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把《入会申请表》《收据》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资料准备好,将健身房经营者起诉到法院。对于本案法院会作出什么判决呢?
本案法院经过审理后做出以下判决:1.解除周某与健身房的服务合同关系,2.健身房经营者向周某退还自停业之日起的会员服务费;3.健身房向周某退还未提供的18节常规私教课和9节康复私教课的费用;4.健身房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周某支出的维权费用。法院判决本案的法律依据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周某与健身房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健身房应该履行授课和服务的义务,而健身房失联属于合同违约,应当承担退还服务费用的责任。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健身房的违约行为属于法定列举的情形,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案例分享二
2022年8月,李女士与一家健身房签订了《某健身房服务交易合同》,办了一张健身卡交了两年的年费。但在办完卡之后不到半年,健身房就搬离了这个场地、无法取得联系,并且在门口贴出了《致所有会员的一封信》,表明健身房无法再继续为办卡会员提供健身服务。而李女士剩3500余元的费用还没有退还。在找健身房协商退款的过程中,李女士得知,在她办卡之前的两个月,健身房就因为拖欠房租与其当时的房东产生纠纷,并且健身房败诉,与房东间的租赁合同已经被法院判决解除,由此健身房必须立即腾房搬离。但在健身房与李女士签订合同时,却没有向李女士说明要搬离的情况。于是,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健身房返还剩余的服务费,并且主张被健身房欺诈要求三倍赔偿,本案将会如何判决呢?
本案经过法院审理后,法院判决健身房退还李女士剩余服务费3500余元,并三倍赔偿李女士1万余元。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李女士与该健身房签订的《某健身馆服务交易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以及消费者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因其健身场所闭店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李女士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有权要求退还剩余费用,双方合同应予以解除。
这个案例我们发现有一些不同,一般情况下健身房失联跑路按合同违约处理,本案法院支持李女士的按“欺诈”标准三倍赔偿,是不是认为这个健身房的行为是属于欺诈消费者?
是的,商业欺诈是在交易、投资、服务过程中,通过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以及夸大宣传等手段误导和欺骗单位和个人,骗取钱财和各种物质利益的行为。健身房在2022年6月份就已经知道经营场地的租赁合同被法院判决确认解除,仍在2022年8月与李女士签订健身服务合同并收取李女士合同款,也未告知健身房可能会搬离的情况,健身房的行为属于隐瞒缔约重要事实,因为这个情形足以影响李女士是否选择继续缔约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构成欺诈,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因此,李女士要求健身房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分享三
张某是某健身公司郑州分公司经营的健身房会员,闫某是健身房教练和销售员。2022年9月,张某向闫某转账两万五千元购买健身课程,并在微信上与健身公司签订了五千元的私教课程合同。健身公司因经营不善,2022年底停止营业。张某认为剩余的二万元未与健身公司签订合同要求闫某退还,闫某拒绝退还是属于不当得利,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闫某退还二万元。闫某称张某转给自己的两万五千元,其中一万一千元是给另一个教练李某的课程学费,收款当天自己就转给了李某,并由李某上交公司。自己作为健身教练课程学费为一万肆仟元,已分两笔交给公司,全款公司也开具了票据,闫某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那么,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判决。这涉及健身房停业跑路后,消费者应向谁索要学费的问题。本案中闫某是健身公司的销售员,虽然以个人账户收取张某学费,但其已经全额上交给公司,并由公司出具了票据,闫某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不存在不当得利的行为。本案中,收取张某学费并签订健身课合同的主体是健身公司,张某应该向健身公司主张权利。如果闫某在收取费用后没有上交公司,那么就存在不当得利行为,要承担偿还责任。
那么消费者在预交会员费和服务费后遇到这种健身房失联跑路的情况,除了向法院起诉之外,还有什么方法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可以向当地的市场监督部门投诉反映,及时拨打12315举报电话,市场监督部门介入协助消费者讨回欠款;其次,提醒消费者注意在充值会员、上健身课时要保留相关交款证据,以及要签署相应的《健身服务合同》,约定清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在违约责任中可以增加约定若健身房违约未提供服务导致合同解除的,应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此而支出的维权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这样的话就可以在日后可能出现的维权活动中要求对方承担律师代理费,避免自己承担更多额外的支出。最后,特别重要的是消费者自己要保留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往往不太注意这个细节,等真正在维权时却无证据可提供。
在这里提醒广大消费者,办卡有风险,预存需谨慎。预付消费虽然优惠多,大家也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办卡前充分了解经营者的资质,认真阅读服务合同条款,尽量避免一次性大额储值。
- 2024-09-13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普法依法治理骨干 (法律明白人)培训班到...
- 2024-09-13连平县开展2024年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履职报告评议...
- 2024-09-13龙川县人大常委会调研 “八五”普法工作
- 2024-09-132024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 (河源考区)...
- 2024-09-12紫金县司法局召开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 全会精神宣讲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