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声音】深入解读《河源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发布:2022/3/2 来源:《法治声音》栏目  作者:  浏览量:1542 

 

我市取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五部地方性法规《河源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已于3月1日正式施行,那么可以请你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背景吗?

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一直以来,我市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立了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印发了《河源市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等,加强联合执法,通过多项举措对扬尘污染进行管控。在多方努力下,我市的空气质量长期保持高水准。但与此同时,由于上位法对扬尘污染监管部分职能、具体防治措施等方面的规定较为宏观,我市在实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也存在执法主体不够清晰、职能交叉、防治措施不够明确等问题。

所以,为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完善扬尘污染防治机制,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巩固蓝天保卫战成果,不断擦亮“河源蓝”名片,我市决定制定切合本地实际、具有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河源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简单介绍一下《河源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起草经过吗?

2020-2021年,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了立法计划正式项目。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强化与市政府沟通协调,扎实推进立法各项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市政府高度重视,确定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条例起草工作,形成草案于2020年底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条例》分别于2020年12月30日、2021年4月25日、2021年11月3日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了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寄送函件、新闻媒体公告、开展专题座谈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同时组成立法调研组到我市各县区基层开展调研,摸清基层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实际情况;去年6月,在省人大常委会的大力支持下,通过网络视频的形式召开了专家论证会,会上听取了省人大立法咨询专家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为《条例》草案修改提供了重要依据。去年8月,在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召开《条例》草案表决前评估会,来自省委党校、华南农业大学、广东财经大学、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等专家学者组成评估组,对《条例》进行了专业评估。在深入调研、多次论证以及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后,市人大常委会多次召集市直有关部门对《条例》进行深入研究,不断修改完善,着力提高立法质量。经多方努力,《条例》在去年12月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全票通过,已在本年度的3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从立项到批准通过历经一年多时间,成稿以来前后修改共计30多次,召开立法座谈会、专家论证会、评估会等20多场,共收集各方意见建议近200条,可以说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我们这部条例的制定依据有哪些?能否简单介绍一下?

《条例》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条例》结合我市的地方实际,在对上位法的一些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的基础上,吸收了我市工作实践中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形成了一套体现了我市地方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为我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提供给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主要的内容有哪些,能否请你解读一下?

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条例》的重点内容。

《条例》共五章三十四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等内容;第二章防治措施,明确了主体责任、细化重点领域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第三章监督管理,明确了扬尘污染网格化监管、部门联动执法及巡查机制、监控与信息共享公开等内容;第四章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条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作出相应的罚则;第五章附则,对施行时间作出规定。重点有以下几点内容:

(一)关于扬尘污染的概念。《条例》结合学界理论研究、相关部门规范和立法调研情况,合理界定了扬尘污染的概念。

(二)关于部门职责分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涉及各级政府众多职能部门,为了避免因为职责不清、分工不科学而造成监管漏洞、影响法规执行等问题,《条例》第一章第五条结合河源工作实际,对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有效提升监管合力。

(三)关于扬尘污染具体措施。《条例》第二章中明确了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任,细化了建设工程施工、道路和管线铺设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场、市容保洁、裸露地面、矿山等防尘措施,增强了可操作性。

(四)关于监督管理职责。为强化基层治理,加大监管力度,《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扬尘污染应实行网格化监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明确建立联动执法机制与日常巡查制度,保证监督管理工作能够落实到位。第三章有关条文还规定了扬尘污染信息公开及共享等有关内容,有助于构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共建共治的格局。

(五)关于法律责任。《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违反本《条例》禁止性规定的具体处罚措施,细化了上位法有关内容,并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影响和执法实际的情况下,对比上位法的规定适当提高了部分行政处罚中罚款金额幅度的下限。

扬尘污染的概念是什么?能否请你解释一下?

我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预拌混凝土生产、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装卸与运输及堆放、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绿化作业、矿产资源开发以及地面裸露等所产生的地表松散粉尘颗粒物在自然或者人为作用下进入到空气中所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通俗地说就是我们常见的灰尘污染(很多扬尘微粒是我们肉眼看不到的,需要通过专业仪器来测试),类型主要分为土壤扬尘污染、施工扬尘污染、道路扬尘污染和堆场扬尘污染等。扬尘污染使空气污浊,影响环境,对人体造成危害,会导致一系列疾病,特别是容易导致呼吸道疾病。

扬尘污染防治具体措施有哪些,能否请你介绍一下?

《条例》的第二章专门针对不同作业类型或场所,细化规定了具体的扬尘防治措施。如我们常见的建设工地施工,《条例》第十三条要求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施工工地边界应当设置有具体高度要求的硬质、连续密闭的围挡或者围墙,防溢座,顶部设置喷雾、喷淋降尘设施;城市建成区施工工地出入口内侧应当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设施,车辆出场时应当将车轮、车身清洗干净,不得带泥上路;出入口应当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达到特定面积的,应当安装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施工工地的出入口、材料堆放和加工区、生活区、主干道等区域地面应当进行硬底化或者覆盖,并采取洒水等措施等等。对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内容十分具体,因时间关系,我在这里不作一一列举。

再如,对于运输煤炭、垃圾、渣土、土方、砂石和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就是我们俗称的泥头车,《条例》要求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配备卫星定位装置,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对于矿山开发利用,《条例》要求矿山开发利用过程采矿场、排岩场等的运输道路应当进行铺装或者硬化处理,矿山开采、加工作业时应当实行分区作业,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有效的防尘抑尘措施;矿山闭矿时应当及时进行复垦复绿。

说到法律责任,大家都比较关注,能否举例给我们讲解一下大家生活比较常见的情况?

我在这里向大家介绍一些大家日常比较容易注意到的情形。如刚刚我们提到了一些具体扬尘防治措施,法律责任就给予了明确的行政处罚。《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有关款项内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未采取相关措施冲洗车辆、未按照要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或颗粒物在线检测系统、未在相关区域采取硬底化或者覆盖洒水等措施的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关于“泥头车”违法运输的情况,《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土方、砂石和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未配备卫星定位装置、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要求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关于矿山开发利用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条例》第三十二条依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做出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按日连续处罚是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力武器和手段,着力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达到督促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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