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意定监护
监护人这个问题在《民法典》没有出台之前,之前的《民法总则》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了,只不过是这次《民法典》出台之后,我们把它作为一个重点再跟大家强调一下。民法典对于监护人有关规定的亮点在于,《民法典》对于监护人,新增规定了一个意定监护制度。
什么是意定监护制度?
就是在我们精神状态尚可,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遗嘱或者是通过协议的方式,提前选任一个我认为我喜欢的并且对方答应的一个监护人。
这里有几个关键词说一下,这个意定,就是说随便是谁,张三、李四、王五,不是你的亲戚朋友也是可以的,只要你喜欢这个人,你认为他能够完全公平公正地对待将来的你。同时对方要答应,你不能说我想让这个人帮我,我想要他做我的监护人就做,人家要同意对不对?满足这几个条件,你就可以选任一个意定的监护人。
网上有一段子,他说人生最艰难的几步是哪几步?有的人说最艰难的几步是你从爬到蹒跚学步那几步最艰难,因为你会走了,你就会跑了。还有人说人生最艰难的几步是创业的时候,从创业初期那几步是最艰难的。
实际上最艰难的是什么?是老了之后从病床到洗手间那几步,也就是说到那个时候我们要么失智了,要不然没有办法自由行动,这个时候谁能决定我们的未来?我们是自己决定,还是由别人来帮我们决定?
什么是意定监护人?为什么要选定意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对于这里就明确作了一个法律上的规定,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根据以上《民法典》条文,我们可以理解为:我可以选择社区、妇联等作为选任的一个组织,作为我的意定监护人,当然要对方同意。这种情况下,我与该组织以书面形式订立一个意定监护的协议,未来当我失智或者说是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时候,该组织就可以作为我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而该组织履行监护职责就是依据我们之前签订的这份意定监护协议,这个时候实际上我就可以提前对我失智之后的生活做一个安排。
但是这个规定也会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意定监护人与法定监护人之间的冲突
我们都知道目前我们国家对于监护的问题肯定还是从伦理道德,包括家庭生活,甚至是公序良俗这个角度来说,肯定是希望子女来进行监护,但是我们不能保证每一个子女他都十分孝顺,或者是说在这种很大的生活压力和经济压力这样的双重压力之下,有很多人可能无法保证一直这么地孝顺,或者一直精神满满地去对老人进行照料。但是意定监护因为是你按照协议去选定的,他可能会有一些收益,可能会有一些附加条件,这种情况下也许他会真的精神满满地去做这件事,这样的法定监护人和意定监护可能会存在一些冲突,怎么去解决?
如果说未来我们想决定自己的人生的话,那我们一定要早做打算,这个早做打算包括什么呢?
第一点选好人,首先你要选好这个人,这个人如果能是你的近亲属,包括你的子女或者是甥侄,这些人可能会更好,因为毕竟是跟你有血缘关系的一些人。第二就是做好公证,因为刚刚前面我们讲遗嘱的时候就讲过这个问题,如果说到时候人已经失智了,已经没有办法核实这个东西是不是你自己亲自来写的,这种情况下,万一法定监护人和意定监护人产生矛盾,没准可能会产生一些包括纠纷,甚至是诉讼的情况。有一个案件大概这么一个情况,一个客户他已经选好了意定监护人,但是他的子女认为意定监护人和他的父亲签的协议可能是虚假的,并不是一个真实的协议,所以双方在确定协议的效力问题。未来这个官司打下来至少要五六个月,可能更长时间,这就会产生一个很大的纠纷,这三四个月到底由谁来监护这位老人?
所以说如果可能的话,我们最好做一个公证,因为公证目前我们看它的整个的流程是十分严苛的,对于签署协议的双方当事人精神状态,包括行为能力都是有一个很好的预判和认知的,包括一些证据的留存。所以能做公证的情况下,我们尽量做一个公证,这一点给大家做了一个提示。
最后,只要你认为可以,这个人你认可,并且对方也同意的情况下,你就可以在精神状态尚佳的情况下,选定一个未来在我们失智的时候,这样的一个对我们的生活、健康以及财产进行处分的一个意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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