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起纷争 耐心调解化纠纷
发布:2013/12/11 来源:紫金司法简报  作者:紫金县司法局  浏览量:2880 

 

2013年12月10日,黄塘司法所与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经过不懈努力,成功调解一起堂兄弟土地纠纷,化解了邓某良与邓某生两兄弟间的矛盾,兄弟当场对司法所和镇综治信访中心工作人员感概地说:“我们兄弟俩把事闹到这么大,真是太丢人了,谢谢你们耐心的调解,才让我们兄弟间重归于好!”
经调查,1980年锦口村生产队分田时,邓某良家分有家庭人口责任水田约3亩六分, 1982年,邓新友在塘头建有泥砖瓦房三间,建房面积为60平方米,由于邓某良在1984年外出中山,家庭人口责任田无法耕种,遂委托堂弟邓某生代耕及管理其三间瓦房。双方口头协议代耕期限自1985年起到2002年止,邓某生每年以600斤谷给邓某良作为田租,由被邓某生负责上交公粮任务。但邓某生只给了一次300斤谷以及300元外,其余田租都没有支付。后邓某生在没有经过邓某良本人及家人的同意下,私自将邓某良水田调与本村村民,对换到塘头原有瓦屋土地旁,因此邓某良位于塘头的水田面积共计约九分五厘。上世纪八十年代邓某生拆掉邓某良原有的三间瓦房,与被调换的田地一起建造了一栋一层高房屋。2002年11月28日邓某良考虑到将来落叶归根,且未有房屋居住为由与邓某生商量在塘头原邓某良房屋处建房,邓某生当时表示同意,在村民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双方签订了协议,协商塘头建房屋基地,双方约定路边对去丈量壹拾叁米为邓某生的建房所用,再过留三米为巷双方共用,又过壹拾叁米为邓某良建房所用,除建房基地,多余地方协商使用,双方提供水田用地,双方建房基地不得转让。并且双方口头协议谁先建房,谁先拆屋基地中的旧屋,双方不得有异议,未对拆掉邓某生房屋是否要进行补偿进行约定。后邓某良、邓某生以及见证人均到现场对协议地点进行了查勘丈量。现邓某良外出归来,由于居住在老屋危房之中,且考虑安全因素,所以打算建房,2013年4月邓某良儿子邓某记到邓某生家商议旧屋物品搬移以及旧屋动工事宜,邓某记联系谢某强报价拆旧屋,谢某强、邓某生、邓某记三人商量拆旧房屋,按照协议拆到旧屋大厅中间偏上一点,邓某生当时并未提出异议,并亲自安排了相关的拆房事宜。首先请人先行拆掉旧屋的横梁、瓦角、门窗,搬走旧房屋内的一切物品,后还对于当时工人的用电、饮水问题提供便利。在挖机进场时,邓某生主动将菜园篱笆拆去,并指挥工人如何拆旧屋、如何安装水管及铺设涵管。5月7日邓某良动工开始建房,过了一段时间后,邓某生要求邓某良将房屋基地移让4米,邓某良认为其建房是符合2002年双方签订协议的,故而拒绝了邓某生的意见。5月12日邓某生到黄塘派出所报案称邓某良拆了其房屋,侵犯了其私有财产,要求邓某良赔偿邓某生损失。
双方因为此土地权属纠纷曾多次在村干部及村民共同协调下,均协调无效。我所工作人员与镇维稳中心工作人员在充分了解事实和摸清情况后,立即深入当事人家中了解情况。双方当事人向调解员讲述了事情的原委,并透露出希望调解员能调和几兄弟感情的愿望。工作人员邀请村干部与当事人拉家常、讲亲情,并与村干部就本案案情进行交流,就有关法律知识进行了耐心讲解和依托亲情为重点进行了劝导,首先对邓某良未获得国土部门的建房批准即拆房建房的行为提出批评,对邓某良及其家人进行损害他人财产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使他们认识到自己在纠纷中所犯的错误,之后又对邓某生违反2002年双方签定的协议行为提出批评教育,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要求邓某生某从团结邻里、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要做出一定的让步,以便化解双方的矛盾。村干部连同其他亲属又对兄弟两人进行了劝导,但因各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调解工作几度陷入僵局,但调解员和村干部没有轻易放弃对双方当事人的劝解。2013年12月10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召集锦口村两委干部和双方当事人到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进行调解。首先对邓某良日后想在此建房一事给予支持,使邓某良一家在认识到自己错误的同时,也知道调解小组给自己合理的诉求表示感谢,邓某良当场表示愿意配合司法所的调解工作。在工作人员的反复劝说和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都认识到了自己在此事所犯的错误,并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一、按其双方在2002年11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执行。争议地大路边对去丈量壹拾叁米为邓某生的建房所用,再过留三米为巷双方共用,又过壹拾叁米为邓某良建房所用,除建房基地,多余地方协商使用。二、保持现有道路上落,共同维护道路,便于生产生活。三、邓某良赔偿邓某生被拆房屋损失壹万元。经过耐心劝解疏导,邓氏兄弟终于接受调解协议,最后握手言和。至此,一宗土地权属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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