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主犯范某被判处死刑
发布:2018/8/27 来源:《律师说法》栏目  作者:  浏览量:3649 

  

【简要案情】

2004年下半年,范某通过收取“六合彩”赌债结识了宋某等多人,并吸纳社会无业人员、劳改劳教释放人员、在校学生,在几年间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组织。在范某的组织、领导下,该组织大肆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并从中聚敛钱财,称霸一方,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秩序。2006年,范某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逮捕。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范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卖淫罪等多项罪名,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宋某等32人分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不等的刑罚。

【律师说法】

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黄志强律师认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的主体包括组织、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组织的犯罪活动进行谋划、决策、指挥、协调的行为,以及协调处理组织内部重大问题等行为。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与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在于,前者的行为内容一般只涉及组织内部事务,其性质是组建、完善、扩大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后者的行为内容主要涉及组织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其行为性质是策划、指挥、协调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

由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选择性罪名,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了几种行为方式之一的,只以相应的罪名论处。在几种行为方式相互转换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至少跨越了两种以上的行为方式,而这几种行为方式的性质、内容又有所不同,因此,应当按照行为人所具体实施的行为方式确定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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