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终止妊娠是妇女拥有的一项权利
发布:2018/8/13 来源:《律师说法》栏目 作者: 浏览量:4133
【简要案情】
王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3月26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后不久,张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因怀孕前后曾患病大量服药,张某认为可能影响胎儿健康,欲终止妊娠,但王某不同意,于是双方产生异议。
2015年6月2日,张某到某市中心妇产医院住院欲做引产手术终止妊娠。在王某不同意的情况下,由张某之兄陈某在医院的“患者家属手术通知单”上签名,医院在进行各种常规检查后,于当月20日由主治医师李某为张某注射药物引产,终止妊娠。王某遂到某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张某怀孕后提出终止妊娠,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被告某市中心妇产医院允许被告陈某在“患者家属通知单”上签字,并由该院医生被告李某实施引产手术,剥夺了自己的生育权,因此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害费。后某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黄志强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第一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首先,妇女不生育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不生育的自由应理解为不怀孕或怀孕后终止妊娠,这是法律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所给予的特殊保护。其次,在有关医疗制度的法规中,没有终止妊娠手术必须由丈夫签字同意的规定,因此,该区法院判定医院并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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