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行为在我国已屡见不鲜,不少实际出资人因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规避国家法规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减少交易环节少交税或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要求等原因而选择与他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当起了幕后老板,由此引发了不少纠纷。法律上如何认定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存在什么风险?应如何规避?现在我们邀请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彦红律师对此进行详细解答。
记者:李律师,法律如何认定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
李律师: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应根据其具体内容进行判断。一般而言,如果其内容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都认定为有效。但它的效力仅限于协议签订双方,对第三人一般没有约束力。
记者:股权代持协议存在的风险有哪些呢?
李律师:股权代持协议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如实际投资人规避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显名股东名义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等。2.显名股东恶意侵害实际投资人权益。如显名股东不向实际投资人转交投资收益、滥用股东权利、擅自处置股权(如擅自转让、将股权进行抵押等)。3.显名股东因债务风险导致股权被查封、拍卖等。4.实际投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实际投资人是无法仅凭代持协议就成为法律认可的显名股东。5.课税风险。当显名股东将股权还原至实际出资人名下时,面临“股权转让”的课税风险。
记者:如何防范以上风险?
李律师:针对以上风险建议实际投资人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1.尽量避免合同无效事由发生。2.明确约定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如行使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必须通过其同意。3.明确约定显名股东的违约情形和违约金。4.可将协议向公司和其他股东披露,并争取取得过半数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同意实际投资人成为显名股东的声明。5.谨慎选择信用状况良好或具有亲属关系的人作为代持主体。6.说服税务机关按实质课税而非形式课税原则进行处理。即股权登记由显名股东变更为实际股东并未改变经济实质。最后,建议实际出资人重视证据,特别是出资证明、转款凭证(如果出资款不是转入公司账户在转款时应备注某某公司出资款)等的收集与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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