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 助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发布:2013/6/20 来源:和平司法简报 作者:和平县法援处 徐业胜 浏览量:3317
2011年10月10日上午,一位满脸泪水妇女(陈女士)在一位老师的陪同下,手拿着由县妇联出具的证明,来到和平县法律援助处,含泪诉说自己的不幸:“我是和平县XX镇人,丈夫起诉要求跟我离婚,法院判决很不公平,家中财产一点都没有判决给我”。当时,当事人诉说的的情绪非常激动,接着该陪同前来的老师的介绍:“陈女士收到判决书时,几次都想自杀,都被拦住了,请你们帮帮她,她确实是一个非常可怜苦命的女人”。和平县法援处接待人员经详细询问情况后,即电话联系有关部门核实情况,简化受理审查程序,当即决定予以受理并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案情:陈女士是被告人,她和她丈夫是同村人,自小就认识,1997年X月X日双方自愿到婚烟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1998年X月X日生育了一个男孩(陈xx)。当时,夫妻二人为搞好自家的经济,把小孩留给原告父母照看,二人就到深圳务工,把所挣的钱都拿回家建房屋及购买家具,婚后完善了房屋一座,建筑面积近200平方米,钢筋水泥混合结构。原告于2010年10月8日,以夫妻二人婚前了解不多,感情基础差,婚后长期分居为由,向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原告与被告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原告与被告夫妻关系仍未能得到改善,原告于2011年6月7日再次向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再次提出要求与被告离婚,2011年11月2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陈先生与被告陈女士离婚;2、婚生小孩由被告陈女士抚养,原告陈先生应自2011年11月起,于每月10日前给付被告陈女士当月抚养费300元至小孩18周岁止;3、各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被告陈女士在收到判决书后,感到判决很不公平,可是自己又没有钱请律师,在走投无路情况下寻求县妇联帮助,来到法援处求援。
法援处律师接受指派后,告知她提供其所在村委会、知情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法援处也到县妇联、法院等相关部门调取收集证据材料,认真做好诉讼代理的相关工作,帮助她启动上诉程序。2011年11月10日,陈女士不服和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正式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法援律师主要是“围绕房屋是否分割及被告是否有居住权、困难帮助”等为其据理力争,二审法院于2012年3月7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后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裁定发回重审。案件发回和平法院重审后,重审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查清事实基础上,采纳法援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13年4月8日作出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小孩归被告抚养、原告方支付抚养费”、“被告享有房屋共有权及居住权、原告给予被告经济帮助3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案件经多次、多年的诉讼,终于案结事了,实现了公平正义,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近日,陈女士来到和平县法援处,她的脸上溢露出了笑容,感激地说,“这样的判决我非常满意,使我对以后的生活充满了希望,谢谢你们法援处帮助我,要不是你们,我不知自己怎么办,而你们法援处不收我一分钱,就帮我打官司,这是我想都没有想到的,感谢你们法律援助处的律师及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