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空调起纠纷 法情结合止纷争
发布:2013/4/28 来源:龙川县司法简报 作者:龙川县贝岭司法所 浏览量:3219
2013年3月,居住在贝岭镇街道居民马某与邻居张某因悬挂在外墙的一部空调发生纠纷互不相让,最后发展到两家都纠集了各自的亲戚朋友手持棍棒要大打出手。镇司法所长骆伟理及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专职副主任老刘接到报案后,立即赶到现场。经过细致的调查了解、现场勘擦,得知双方产生纠纷的基本情况:马某与张某邻居,房屋紧密相连。1999年马某就建成三层的房屋,并在与张某相邻的墙壁上悬挂一副广告及一部空调,而张某的房子原来只有二层,如今张某欲将房屋改建加层,马某悬挂的广告及空调势必影响房屋的改建,双方就拆除广告、空调所带来的损失及拆除费用的承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产生矛盾。
调解员小骆、老刘了解到了矛盾的情况后,召集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勘察,指出了张某的广告及空调虽然是悬挂在自家的墙上,表面上看是与他人无关,但是因双方当事人系邻居,且悬挂广告及空调的墙是与马某的墙紧紧相邻的,现马某将房屋加层,必然会受到影响。调解员拿出《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有关相邻关系的法律法规。重点讲了《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并以现实中和睦邻里为例讲邻里之间应该和谐相处,远亲不如近邻等道理。
经过调解员的努力,最终使双方认识到了各自的不对之处,马某认识到自己当时悬挂广告、安装空调时没有考虑到会妨碍到张某今后的房屋加层,自己应主动的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让张某房屋的加层能够顺利的进行;而张某也从此事件中得到了启示,做事不能冲动,有事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调解员的调解也让他进一步的认识到远亲不如近邻的道理,最后他主动的提出拆除空调的费用由他承担,并将它安装在马某指定的位置上。
一个星期后,调解员小骆、老刘对马某、张某进行回访,双方当事人都竖起大拇指,说他们的工作做的到位、细致,让人心服口服,人民调解不收费,是真正的为老百姓办好事、办实事的基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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