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约定无需缴社保无效,解除合同补偿不能少
发布:2018/7/2 来源:《律师说法》栏目 作者: 浏览量:2853
【简要案情】
张某于2014年8月入职某餐饮公司,从事后厨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同时,双方订立了一份《社保补偿协议》,其中约定,因本人原因,张某不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将每月社保费用折现为500元支付给张某,张某自行承担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法律后果等。
工作至2016年7月,张某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公司认为,张某本人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在却反过来要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还要经济补偿金,其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故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发生争议,张某遂向某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张某与餐饮公司所订立的《社保补偿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后经过仲裁委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张某将每月所得500元社保补偿返还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依法为张某补缴社会保险费,并向张某支付部分经济补偿金。
【律师说法】
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志强认为: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负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本案中,公司与张某签订了《社保补偿协议》,张某每月获得了更多的工资,公司也可以少承担一些社保费用,似乎两者都有利,但却存在张某在生病、生育、年老等情况下,无法获得相应社会保障的巨大风险,从而最终损害个人、用人单位乃至社会利益。本案中,虽然张某有违“诚信”原则,但由于《社保补偿协议》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且用人单位有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成立,故在张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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