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沉迷“网络赌球” 一男子因聚众赌博获刑1年
发布:2018/6/26 来源:《律师说法》栏目  作者:  浏览量:2596 

  

【简要案情】

郑某某于2017年初通过其掌握的赌博网站的网址、账户、密码等信息,组织多人进行网络赌博,利用足球比赛接收外围码投注,在互联网上登记赌博账号,把接收投注的赌博数额传送给他人,从2017420日至427日传送赌博投注额约50万元,有效数额约41.3万元。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律师说法】

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志强认为,网络赌球属于网络赌博一种,跟传统赌博相比,网络赌球利用了网络这个数据平台,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的敛财手段。无论以何种形式,只要组织者或参与者以营利为目的赌博活动,就都属于被打击和处罚之列。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网络赌球符合《刑法》中赌博犯罪的行为特征,只要达到立案标准,同样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黄志强提醒广大市民,请理性观看球赛。每年进行的较大规模的足球、篮球以及网球等比赛,尤其是目前最为火热的世界杯,都是球迷和赌民下注的时候。广大市民要谨记,在所有赌球活动中,庄家始终都是最后的大赢家。普通球迷千万不要因为一时赢利就沉迷赌球中,否则将造成巨大损失,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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