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未成年人在校园欺凌学生或将判刑
发布:2018/6/17 来源:《律师说法》栏目 作者: 浏览量:2512
【案情简介】
去年,北京市某法院对一起校园欺凌案进行宣判。5名犯罪时未满18岁的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或有期徒刑11个月。案件中,5名被告人采取恶劣手段无故殴打、辱骂两名女学生,甚至还脱光了一名被欺凌女学生的衣服予以羞辱,并用手机拍摄了羞辱、殴打视频,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经鉴定,两名被害人均构成轻微伤,并造成其中一名被害人精神抑郁。
判决结果一出,引起广大网民的点赞和支持。有评论称,“校园欺凌学生被判刑而不再是免于处罚甚至不处罚,具有鲜明的司法示范意义”。
【律师说法】
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志强认为,当前,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校园暴力的法律法规,一般发生校园暴力事件后,多是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损害后果,使用我国民法或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因承担刑事责任具有年龄的限定和事件严重程度的限制,对于大部分校园欺凌无法进行处罚。大多数人包括学校和欺凌者及其家长等在内,习惯于把它混同于学生之间开玩笑、闹矛盾等。长期以来,有人主张加强法制教育进校园,但因没有问责的先例,法律进校园难以引起学生的注意,因此导致相关暴力事件频频发生。
北京某法院的这一判决,让司法机关得以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向全社会普及这样的法律常识:未成年人实施暴力伤害,同样不能逃避刑法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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