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公权力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循程序正义原则
发布:2018/6/4 来源:《律师说法》栏目 作者: 浏览量:2616
【简要案情】
钟某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某小学旁兴建违法建筑约90平方米。当地镇政府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次日钟某向县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县政府受理后,在未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情况下,镇政府强制拆除了钟某的建筑物。钟某认为某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遂将其诉至法院。
最终,法院认为钟某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兴建违法建筑,依法应当拆除,但当地镇政府在钟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除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故作出判决:镇政府对钟某的违法建筑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志强认为,政府实施具体的行政行为必须合法,该合法性不仅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也包括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合法。上述案例中,虽然政府拆除的是违法建筑,但由于政府在实施该拆除行为过程中忽视了程序正义原则,间接剥夺了钟某合法救济的权利,应当认定拆除行为违法。
公权力天生有肆意滥用的倾向,如果在没有合法程序要求的情况下,任何公民都有可能遭遇不公正的判决,那么正义就无法保障。对于程序正义的原则,中国法律也有规定,无论是政府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问题,还是刑事案件的证据取证程序合法问题,都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但重视程度不一样。故对于普及程序正义的理念,我们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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