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及执行措施
发布:2012/11/5 来源:  作者:社矫科  浏览量:7234 

 

为充分发挥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促进形成各司其职、互动协作、紧密配合的工作局面,确保我市社区矫正工作扎实有序开展,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以及建设幸福河源、平安河源营造良好的氛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2]12号)精神,结合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需要,现将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及执行措施明确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市综治办
1、将社区矫正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定的内容,纳入票决制和领导责任制,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各项任务和措施的落实。
2、指导全市基层综治组织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二)市编办
1、组织对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编制情况调研,积极向上级相关部门提出有关社区矫正机构编制建设性意见,帮助司法行政机关解决社区矫正工作的机构设立和人员编制问题。
2、督导全市各级编制部门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立户定编工作,解决人员编制保障问题。
(三)市司法局
履行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牵头组织、指导和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具体负责处理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1、研究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政策、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工作总结。
2、组织召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例会和全市性社区矫正工作会议。
3、指导和监督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开展检查考核、调查研究和其他重要活动等事项,协调相关部门处置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社区矫正人员重大突发事件。
4、组织和督导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基层社区矫正组织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管理监督、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工作。
5、做好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有关数据统计分析、报表上报、队伍培训等工作。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
组织指导全市各县区法院认真做好社区矫正职责范围的工作,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决定。
1、做好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判决、裁决或决定前的调查评估工作。
2、做好适用社区矫正罪犯居住地的核实、宣判书面告知工作,并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罪犯的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其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3、做好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审理裁定工作。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对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后,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收监执行的应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并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将相关法律文书和裁定书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4、做好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审理裁定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市司法行政机关有关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提请法律文书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决(案情复杂或情况特殊的,可延长一个月),并将减刑裁定书送达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五)市检察院
1、市检察院对全市社区矫正各个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会同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
2、对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对出现的违法问题提出纠正意见,促使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和健康有序发展。
(六)市公安局
组织指导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认真做好社区矫正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协同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治安处罚、收监执行等执法工作。
1、及时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实施警告、治安处罚或建议原批准机关撤销缓刑、假释和收监执行;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2、指导看守所做好拟适用社区矫正罪犯决定前的调查评估和决定之后出所之前书面告知等工作。
3、督导公安看守所做好社区矫正人员法律文书、人员交付执行工作。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押送至居住地,与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4、组织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做好非监禁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接收和监督管理工作。
5、组织对全市公安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检查考核。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督导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重视支持社区矫正工作,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
2、协同市司法行政机关为生活有困难或有就业需求的社区矫正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服务。
(八)市财政局
1、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督导推动全市各级财政部门把社区矫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各类社区矫正活动经费的落实,并根据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动态增长机制。
2、制定落实社区矫正经费管理使用制度,加强社区矫正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九)市民政局
1、要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之中,指导基层社区组织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和帮扶。
2、督导各级社区矫正组织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纳入低保范围,解决好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生产生活的困难和问题。
(十)市教育局
1、督导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协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在校的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工作,动员广大教职员工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2、依法保障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受教育权和犯罪事实的隐私权。
(十一)市卫生局
1、督导各级医疗机构和引导广大医务工作人员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2、对社区矫正人员身体、病情予以检查和医治,监督验证并出具医疗鉴定意见,对有心理疾病的进行矫治。
(十二)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1、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对社区矫正人员做好政治、法制、文化、职业等方面的教育。
2、要积极组织志愿者队伍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学习、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帮助,重点做好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和女性社区矫正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
二、执行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构
1、各成员单位要安排一名副职领导主管社区矫正工作,指定一个科(处)室主要负责人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专责联系人,保证本单位本系统的社区矫正工作有领导机构,有工作主体,有专人负责。
2、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社区矫正工作第一责任人,指定的科(处)室负责同志为直接责任主体,专门负责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科(处)室和直接责任人具体承担社区矫正工作日常事务。同时,按照分工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二)完善工作制度
1、例会制度。要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年度各成员单位领导班子的议事日程,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例会,研究部署年度工作,并形成文字会议记录。
2、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每年年初要制定社区矫正工作计划,年终要有社区矫正工作总结,并及时报送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考核制度。各成员单位对本部门、本系统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情况要进行检查考核,总结工作经验,查找存在问题和原因,树立典型,表彰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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