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患者叶某(以下简称患方)在其家属的陪同下,与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方)签订医疗事故赔偿协议并当场领到赔偿款9.2万元——和平县法律援助处联合县公职律师所成功化解一宗曾经“医闹”且多次上访的“医疗纠纷”。这是和平县法援处和公职所根据“三进”工作部署,积极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认真落实市司法局服务河源经济民生十件实事的一大亮点。
案情简介
2011年1月,患者叶某到上述某医疗机构分娩,行剖腹产手术产下一女婴,但术中出现大出血而需行子宫切除术,产妇子宫被切除,新生儿因重度窒息转河源市妇幼保健院继续治疗。患者家属认为子宫被切除、小孩重度窒息乃医方过错造成,而找医方理论并要求医方承担责任,但医方认为已尽抢救义务且确保了母女平安,无需承担责任。在患者住院期间,患者亲属在没得到合理说法的情况下,凑约了上百人到医方吵闹并损坏门窗等财物——公安机关对“医闹”主要人员实行了行政拘留——患者家属近30人聚集到县政府上访,要求主持公道、要求放人、要求巨额赔偿,并扬言“如不公正解决问题,则到省市、北京上访”。2011年3月,患方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市医学会鉴定该医疗事件为“三级丙医疗事故”,医方不服,申请二次鉴定,2011年12月,省医学会作出二次鉴定结论:“三级丙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鉴定结果出来后,患者亲属听信他人说“既然是医疗事故,医方就得赔偿上百万元”,再次找医方协商,医方当时只答应“根据规定,最多赔偿3万元”,患方认为医方毫无协商和赔偿的情意,在
调解过程
次日,受指派的法援公职律师即开展工作:一是收集患者的身份、户籍、居住及工作等相关材料,二是核实住院治疗的相关材料及伤残鉴定材料,三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初略计算出赔偿数额。进而根据调查的初步结果(患者是农村居民,但长期在东莞务工、居住生活,子宫全切除为八级伤残及医方负次要责任的鉴定结论等),按照“城镇居民、伤残等级、医方责任承担比例”等重要依据计算出赔偿数额(计得的数额与患者所要求的“医疗事故能得到上百万赔偿,至少也有四五十万”相差甚远)。为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办案人员考虑该案是信访案件,曾多次上访,如果用诉讼方式,如果法院判决不能满足患方要求,极有可能会出现再次上访、闹访,因此决定不急于用诉讼方式解决,首先从思想上入手,而且首选调解方式。
接下来,法援公职律师围绕“双方同意调解”及“如何调解”做工作。对该起事故调解不是件容易的事,既要做患方的工作(患方认为至少能得到四五十万元赔偿,加上对亲属被拘留和没办到出生证之事耿耿于怀),又要做医方的工作(医方对患者亲属“医闹”造成的财物损失和造成的影响难以消除,根据自己初步计算最多只赔偿三万元),双方隔阂太大,不能走在一起,怎么办?需要对各方单独突破,为取得患者理解和信服我们的计算结果,法援公职律师主动与患者约谈了三次,电话与其联系沟通了上十次;为取信医方,先后四次主动深入医方座谈、用电话与医方领导沟通交换意见七八次。经过法援公职律师苦口婆心的工作,经过分别与各自三四次面对面的分析和十几次电话的沟通,双方都愿意调解解决,都表示同意接受调解。
调解结果
经过法援公职律师的和风吹送、细雨滋润,在调解人员反复耐心的调解、真情的援助下,至当天下午4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双方一致同意按照“城镇居民、八级伤残、四成责任承担”等为计算标准,达成由医方赔偿9.2万元【1、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55900.69元,2、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8633.56元,3、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营养费、住院及处理事故的交通费等17465.75元】给患者的医疗事故赔偿协议。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后,医方当场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把9.2万元赔偿款交到患者手中。医患双方离开法援处时,先后握住调解人员的手,“感谢你们,感谢法援处和律师所”。
和平县法援处联合县公职所对该医疗纠纷的成功调处,使这宗闹了一年半时间的医疗事故得到了平息;对该起案件的成功调处,既保障了患方的合法权益,又防止了患方漫天要价,也保障了医院的正当权益,减轻了许多麻烦,挽回了社会负面影响,同时为政府排除了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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