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男子醉驾致1死2伤被批捕!
发布:2017/3/24 来源:河源日报  作者:  浏览量:2558 

    老城江宝路本月上旬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两伤。经检测,司机黄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27mg/100ml。昨天,源城区人民检察院对黄某作出批捕决定。

    3月7日凌晨6时许,文某和罗某、许某吃完宵夜后,在老城区江宝路行走,一辆由石龙场往宝源桥方向行驶的小车,将文某3人撞倒。文某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罗某和许某受伤住院。

    事故发生后,江南大队赶往现场处理,对司机黄某进行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黄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27 mg/100ml,属于醉驾

    文某是四川人,其家属赶到河源后与黄某家属进行协商处理。据了解,黄某所驾驶车辆是其父所有。3月14日,江南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黄某醉驾机动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行人文某等3人在车道内停留是事故的次要原因。

    文某家属认为,事故路段两边当时停满了车辆,文某等人无法走人行道,只能走车道。

    黄某父亲表示,其子当天喝酒后在车内休息了许久才开车离开,但没料到还是出了事故,会尽力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受害方进行赔偿。

律师说法

    广东盈美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敏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包括四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在此次事故中,黄某有过吸食毒品而被强制戒毒过,黄某父亲是知晓的,车主黄某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21日,记者从源城区人民检察院获悉,黄某已于当日被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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