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司法行政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2016/12/26 来源:  作者:  浏览量:3451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法律服务事中事后监管,在我市司法行政部门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定义】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采取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模式。

  第三条 【原则】

  “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依法监管,公正高效;随机抽取,随机选派;结果公示,公开透明。 

  第四条【抽查对象范围】

  法律服务监管随机抽查,主要范围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管辖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以及其所属法律服务人员,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依法调整抽查范围。

  第五条【统筹机构】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指导和监督辖区内法律服务监管随机抽查工作,根据需要组织辖区内统一的抽查活动。

  县(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法律服务监管随机抽查工作,按照上级的工作部署和安排,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第六条 【执行机构】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相对应的法律服务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落实。

  第七条 【清单的制定和公布】

  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机构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并向社会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的组成以相应的法律服务业务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为主,可以吸收其他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参加,并实施动态管理。

  市局相应的法律服务业务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偏少的,可以从县(区)司法局对应的业务主管部门中,抽选人员进入市局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

  各监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名录库按照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进行行业分类,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条【制订工作计划】

  市局法律服务监管部门、县(区)司法局应当依据上级部署、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抽查计划。抽查计划主要包括:抽查范围、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事项和实施时间等。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的抽取】

  市局各监管部门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时,可以从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也可以从本部门与所辖地区下级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

  在一定周期内对同一抽查对象不得由同一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十二条 【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按照《河源市司法局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规定确定,要合理适度,切合实际,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投诉举报多、列入执业异常对象名单、列入信用黑名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相关法律服务机构,要加大检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三条 【抽查方式的选择】

  抽查原则上以实地核查为主。为提高监管效能,减少抽查对法律服务机构的影响,可以采取多种抽查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抽查。

  第十四条 【检查结果的确定】

  各监管部门应当在对单个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综合实施检查的,从最后单项检查结果的确定时间开始计算检查报告的完成时间。

  第十五条 【统一公开】 随机抽查事项的开展执行情况应当定期公开。

  第十六条【纪律要求】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附:1、河源市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法律服务机构检查对象名录库;

    3、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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