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水死亡引纷争 及时调解促和谐
发布:2014/12/4 来源:龙川县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2375
2014年6月13日下午4时30分,黄石镇派出所接报称黄石镇长洲村民骆某在东江河段溺水死亡。经县公安部门法医现场初步确认,骆某属于意外溺水死亡,排除他杀可能。骆某家属得知这一噩耗,悲痛欲绝。死者家属随即纠集20余人,讨要说法。死者家属认为死者在稔坑库区溺水身亡,是稔坑电站蓄水后,未在库区建设防护设施和竖立任何安全警示标志所造成的安全隐患。提出向稔坑电站业主索要35万现金及抚养死者两个子女至18周岁要求,并扬言若不满足其要求,就把死者尸体停放到稔坑电站,不让企业发电生产。
事发后,黄石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指派副书记叶林盛、副镇长伍伟珍、纪委书记骆国标等镇领导及综治部门、司法所及长洲村“两委”干部组成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对死者家属耐心细致做疏导及协调工作。
为了防止事态升级,镇工作组成员叶林盛、朱德清等分别安抚死者家属与村民,劝说死者家属应以死者为大,现在天气炎热,应尽量早点入土为安,若时间拖久,影响不好,并不利于事情的解决,相信镇政府肯定会妥善解决这件事情。经工作组人员多次耐心劝解和安抚死者家属,死者家属终于同意将尸体运到殡仪馆,用冰棺进行存放,待事情解决后火化。
为尽快化解该纠纷,晚上10点半,工作组在镇综治中心组织了第一次调解。调解中,死者家属情绪激动,坚持认为稔坑电站未完善库区河提防护措施,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是造成死者溺水死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应当负主要责任,并提出赔付35万元及抚养死者两个子女至18周岁。而稔坑电站代表认为死者是成年人,骆某溺水死亡与稔坑电站无关,不承担责任,但考虑到死者家庭状况,将出于人道最多给予3万元补偿金。如果对方不满意,可以通过法院判决,法院判多少,我们就给多少。家属听后,当场表示,赔偿额太低,接受不了,认为最少也得赔偿18万。
为了使矛盾不再激化,6月14日上午,朱德清所长继续不厌其烦地做稔坑电站业主的工作,首先肯定了出3万元人道主义补偿金的做法很好,但同时也明确指出,公司在库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还是存在一定责任,不论从法律上、还是道义上,你们公司只赔偿3万元实在少了点,如果死者家属到公司闹事,势必影响公司的形象,耽误正常的工作。所以你们公司应当抓住主动权,发扬风格,将赔偿金再提高一点,这样既有利于化解矛盾,又体现了你们公司服务群众、维护弱势群体的形象。经过这番有法有理的劝说,稔坑电站业主答应将赔偿金提高到5万元。
在6月15日上午进行第二次调解,死者家属对于稔坑电站业主的5万元赔偿金还是不满意。朱德清所长推心置腹地说:“骆某死亡的事情,我理解你们悲痛的心情,但是你们要知道他是成年人,不能将责任一概推给稔坑电站,就算走诉讼程序,你们得到的赔偿金不一定多超过5万元。如果你们答应接受赔偿,稔坑电站会先支付1万元丧葬费,火化尸体后再支付剩下的4万元。”死者家属商量了一会,终于同意降低要求赔偿的金额。经过朱所长对双方的不断劝说,反复调解,双方终于达成调解赔偿协议,死者家属接受了稔坑电站的5万元赔付。
至此,一起溺水死亡引发的纠纷,司法所联合有关部门,经过耐心调解,不懈努力,终于得到了妥善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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