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惹纠纷 耐心调解化矛盾
发布:2014/9/10 来源: 作者:龙川县司法局 浏览量:2125
2014年7月24日四都镇四都村委会村民魏某来到四都镇司法所,称其于1990年移居香港的徐某委托其管理的茶山一块租赁给本镇新川村村民黄某管理使用,现在要收回管理使用权,而对方不同意,要求司法所进行调解。
司法所受理案件后,立即联系黄某了解情况,黄某则是认为魏某是将山以450元的价格卖给自己的,且自己有收据和证人,如果魏某要将山收回,必须给予经济补偿。
在了解双方的目的后,司法所联合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林业站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并走访相关知情群众,力争还原事件真相。但是由于双方拿出的合同或是收据等,都只有单方面的签名,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而双方均情绪激动,坚持自己说的就是事实,且黄某表明除非魏某将山继续租给他,或是赔偿经济损失数十万元,否则不同意进行调解,至此,纠纷陷入僵局。司法所将这一情况告知魏某后,魏某情绪十分激动,称如果不帮其进行调解,则将召集亲朋好友,损毁茶树,或是在油茶成熟将强行采摘,到时发生肢体冲突,就是政府部门不调解造成的。在稳定其情绪后,为防止激化矛盾,四都司法所及维稳中心工作人员分别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稳定双方当事人情绪,缓和矛盾,再慢慢做他们的思想工作,认为解决问题是关键,激化矛盾只是有害而无利,反而影响感情,造成不良影响。在这段时间中,魏某多次到法院、县林业局等部门反映情况,均未达到其理想目的,情绪更为激动,双方很容易造成冲突,激化矛盾。司法所和维稳中心工作人员多次单独与双方进行沟通,最终了解到魏某的最终目的是想要确认山权,而黄某则是因为种植的油茶刚开始收成,还没有收回成本,希望再继续租赁,只要魏某肯将山再租给他几十年,则山权可以给回魏某。在明了双方的目的后,以此为切入点,司法所和维稳中心工作人员多次就合同的效力问题与魏某进行思想沟通,以情开导,以理说服,劝说其继续将茶山租给黄某,这样既能收回山权,也可以解决矛盾,还可以收取租金,有利无害,最终魏某同意继续将茶山租给黄某。至此,司法所召集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8月20日到司法所进行调解,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协议,魏某收回山权,将茶山继续租赁给黄某,一次性收取黄某租金10斤茶油;而黄某则可以继续管理使用茶山。
通过司法所、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和林业站工作人员的努力,双方当事人都实现自己的目的,获得双赢,一宗山林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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