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英物律师事务所苏贵珠律师
判决执行难的问题一直是大家非常关注的话题,上一期,分享了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新亮点,为了加深大家的理解,这一期的《法治声音》给大家带来几则案例。
案例分享一
浙江某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作出一民事判决,判令毛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陈某的投资款20万元。判决下达后,毛某与陈某均未上诉,该判决于2013年1月6日生效。因毛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某于2013年2月16日向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查明,毛某于2013年1月17日将其名下的小客车作价15万元转卖他人,上述款项已被毛某用于个人开销,无法追回。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毛某的刑事法律责任?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71号指导性案例,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有着重要意义。本案的纠纷核心在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规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起算时间应当如何认定。法院指出,生效法律文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并不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要件和前提,毛某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应从相关民事判决于2013年1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法院还指出,认定判决、裁定生效后,立案执行前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调整范围,是法律设定该罪的应有之意。能有效地促使义务人迫于刑罚的威慑力而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从而使社会公众真正尊重司法裁判,维护法律权威。故毛某的行为当然可以被人民法院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要注意的是,根据12月1日起施行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即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存在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也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分享二
2015年1月,杨某委托郑某为其拆除其所有的养殖用房,在工作中郑某摔伤,于医院治疗。同年2月,杨某看到郑某伤势严重,担心其所有的房产可能会被法院拍卖用于赔偿郑某的损害,便向其好友江某寻求帮助。两人最终敲定,杨某与江某签订虚假的30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杨某向江某借款300万元,杨某以其所有的房产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办妥欠条、收条后,向有关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江某于2015年2月25日登记为杨某所有的房产的抵押权人,债权数额为300万元。同年4月郑某死亡后,郑某家属向法院起诉。同年10月法院判处杨某应就郑某的死亡承担40万元赔偿责任。但杨某未履行上述赔偿义务,还串通江某为其作伪证。杨某虚构借款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该案是2023年新加入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参考案例。法院指出,杨某在郑某摔伤后,正是考虑到日后可能会面临民事赔偿诉讼,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所有的房产有被法院拍卖执行的可能,才虚构债务,转移财产以抗拒人民法院的执行。杨某与江某按其事先预谋的方式转移财产,并向法院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其财产情况,上述行为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难以执行,杨某的行为显然应当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论处。本案中,杨某财产转移房屋的时间虽早于判决生效时间,但其转移、藏匿财产的行为持续至民事裁判生效后,应被认定为执行阶段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故杨某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论处。
案例分享三
2021年7月,安徽某县法院判决A公司向B公司支付货款15万元。在执行期间,2021年12月,A公司与B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该和解协议履行期间,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某明知A公司的对公账户已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为使该公司的收入款项不被执行,使用其私人账户接收了案外人刘某应向A公司转入的货款预付款170万元,且未向法院报备,致使前述判决无法执行。彭某的行为发生于执行和解期间,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该案是2024年新加入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参考案例。本案证据可以证实A公司作为执行义务人,对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彭某作为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明知A公司是生效民事判决的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却故意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执行和解期间仍然属于《解释》规定的判决已生效待执行的期间,行为人在执行和解期间藏匿、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仍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本案彭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分享四
2021年2月,某法院判决丁某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100万元。该判决生效后,因丁某并未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调查发现,丁某在判决生效后接收到了一笔60万元的交易款项,为了掩人耳目,丁某以其开设公司名义,另行开设了银行账户以接受该笔款项。该款项中40万元用于偿还丁某未经司法确认且不具有优先权的债务。剩余款项被执行法院强制划扣。丁某隐藏交易、将40万元用于偿还未经司法确认且不具有优先权的债务等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该案例改编自今年10月江西新余中院发布的打击拒执犯罪的典型案例。丁某以其开设公司名义,另行开设了银行账户以接受60万元交易款项且未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变动情况的行为属于未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变动情况。丁某将40万元款项用于偿还丁某未经司法确认且不具有优先权的债务的行为,违反了其应优先履行法院确定的判决、裁定的义务,是典型的逃避执行行为。该案的裁判要旨是,未经司法确认且不具有优先权的债务的履行,应当在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履行之后,否则因其行为情节严重程度不同,义务人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分享五
王某于2022年被江苏某法院判处其应向张某支付70万元借款及利息。因王某未主动履行上述判决,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送达王某,但王某在此期间将其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赠与给其子女,致使法院仅在强制执行程序间执行到7万元。此后王某向公安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其逃避执行的事实。王某被提起公诉,在一审宣判后,王某通过向其亲友借款还清了剩余的63万元借款及利息并取得当事人谅解。王某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王某在一审宣判后履行判决义务并取得谅解的情形能否从轻、减轻其刑事处罚?
该案由江苏常州中院于今年2月作出判决。将个人所有财产无偿转让给其亲属的行为,是典型的转移个人所有财产的行为。若发生在判决生效前,债权人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撤销上述行为。但转移财产行为发生或持续到判决生效后,债务人上述行为属于拒不履行判决的行为,侵犯了拒不执行判决罪所保护的法益,应受到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刑事法律规制。一审判决后,上诉人王某积极履行执行义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所涉执行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有悔罪表现等情形,虽然不属于解释第11条所规定的,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之情形,不能被从轻、减轻刑事处罚,但其情形符合刑法有关缓刑适用的规定,其依法可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也是综合全案王某由自首、获得债权人谅解、执行案件已执行完结,王某认罪悔罪的情节,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公民的法律义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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