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声音】格式条款不等于“霸王条款”但也不必然有效
发布:2024/10/8 来源:河源司法行政  作者:  浏览量:167 

 

广东英物律师事务所苏贵珠律师

格式条款是人们拟定合同时经常使用的一种合同条款类型。格式条款具有可重复使用,预先拟定且订立合同时并未与对方协商的特点。有鉴于此,格式条款是否公平、是否有效 备受合同各方关注。

我国《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对方要求予以说明。

但实践中,公平原则如何落实,何为做到告知义务、格式条款内容如何理解等问题也让很多人疑惑,格式条款到底应该如何使用?格式条款到底是有效还是无效也存在很多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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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是提升订约效率的重要方式,格式条款是否成立、是否有效、如何理解关乎格式条款能否在合同中发挥作用。《民法典》第496条至498条共同组成了“格式条款”的适用规则。该规则分为以下三个部分:一是格式条款未尽提示或说明义务。格式条款提供方须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如果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尽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理解上述条款的,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构成合同的有效条款,格式合同提供方将承担不利后果;二是违反公平原则或法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三是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对于格式条款的理解,首先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采用对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刚刚前面提到“违反公平原则或法定内容”的格式条款无效,具体到格式条款中,哪些内容是违反公平原则,哪些内容是违反法定情形?

格式条款的哪些内容会违反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规定在我国《民法典》第6条,是民事法律最基本的原则,其内涵为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合同由两方共同签订,那么公平就是两方的权利义务均合理确定,故不公平是两方的权利义务失衡。实践中我们遇到过这样的案件,某一建筑公司中标某村委会关于村道改造的项目,双方签订了合同,但合同内容是村委会提供,且不得修改。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先施工,并约定在某日前要完工并交付使用,而关于付款方式,则约定村委会在向上级部门申请的补贴到位后再支付,这个约定看似很明确,事实上是显示了公平,因为村委会能否申请到补贴,申请到多少,以及补贴几时到位是具有不确定性,这就无期限损害了施工方的权益,也是免除或减轻了村委一方的责任,加重了施工方的责任,违反了公平原则。实践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往往是订约中的优势方,格式条款主要也是对该方更为有利;所以法律也规定,限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承担违反公平原则导致格式条款无效的后果,也即《民法典》第497条第2-3款规定的内容。当然格式条款提供方自愿在格式条款中限制己方权利,加重己方义务,则属于意思自治范畴,不违反公平原则,应属有效。

所以公平原则主要约束的是格式合同提供方

 

格式条款何种情况下违反法定情形无效一是违反《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首先要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本身是否同时满足《民法典》第143条规定的行为有效三要件,即行为人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二是违反《民法典》第506条规定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免责条款无效情形。具体而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无论一方故意或过失,该免责条款法律特别规定无效;财产权利的价值,虽不及人身但也十分重要,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法律亦特别规定为无效。总而言之,如果格式条款的内容实为免责条款,则须经过《民法典》第506条的检验判定有效与否。

 

格式条款怎么样算是尽到了提示义务?

提示义务的实现路径有很多。纸质合同比较常用的方法有加大字号、加粗、加下划线、更改字体颜色等方法;必要的时候,可以要求对方在某格式条款处单独签名以证明对方已明确知悉该格式条款内容。但如果整份合同中,特别标注出来的格式条款比一般条款都多,实践中法院往往会认定格式条款方未尽提示义务。对于一些对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实践中法院会要求格式条款提供方单独提示对方。

格式条款内容被认定无效是否会影响合同整体效力?

这个要根据合同内容具体确定。如果该格式条款约定的内容是合同当事人主要的权利义务的话,该格式条款无效确实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的效果。如果格式条款只是约定了当事人的非主要权利义务或违约责任,只是因为违约责任存在争议的,那么合同本身有效的条款各方仍需履行,并不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通常理解应该作何理解?

民法典规定的通常理解必须结合具体合同和履约情形具体确定,民事交易有民事交易的通常理解,商事交易则有商事交易的通常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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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一

王某通过A公司经营的旅游App预定境外客房,支付方式为“到店支付”,订单下单后即被从银行卡中扣除房款,后王某未入住。王某认为应当到店后付款,A公司先行违约,要求取消订单。A公司认为其已经在服务条款中就“到店支

”补充说明“部分酒店住宿可能会对您的银行卡预先收取全额预订费用”,不

构成违约,拒绝退款。王某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退还预扣的房款。王某的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这是一则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的纠纷核心为如何界定格式合同方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到店支付”的通常理解应为用户到酒店办理住宿时才需要支付款项,未入住前不需要支付。即使该条款补充说明部分酒店会“预先收取全额预订费用”,但对这种例外情形应当进行特别提示和说明,如果只在内容复杂繁多的条款中规定,不足以起到提示的作用,A公司作为预订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承担责任。最终法院支持王某退还房款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享二

吴某系爱奇艺平台的黄金VIP会员,依VIP会员服务合同吴某可享受抢先收看最新剧集的权益,在吴某仍是该会员时,爱奇艺平台修改了VIP会员服务合同,称根据爱奇艺实际运营需要,VIP用户需要额外付费购买超前点播服务才可解锁抢先收看最新剧集。吴某认为爱奇艺修改用户服务合同的行为损害会员权益,遂诉至法院。吴某的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这是兼顾互联网产业发展与用户权益妥当保护的典型案例。本案审理法院指出,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应立足协调兼顾互联网产业的未来发展与用户权益的妥当保护,在尊重网络服务平台经营者创新商业模式的基础上,一方面认可本案被告通过格式条款为自己设立单方变更权条款的效力,另一方面又强调单方变更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公平原则的制约,必须建立在不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如果单方变更权行使后形成的合同条款,不当地克减了用户的主要权利,就应当认定此类合同条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本案中,爱奇艺推出的超前点播服务侵害了VIP用户的合法权益,最终被法院判定为无效。

 

案例分享三

顾某,张某,李某为案外人马某向银行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顾某,李某在同一份保证合同上签字确认,张某则未签字确认。马某对银行违约后,顾某向银行承担了全部连带保证责任。因顾某向马某追偿不能,顾某起诉、张某要求分摊其承担了保证责任的款项,即各承担三分之一。张某则称其未在保证合同上签字,保证合同对其不具的法律效力,无须承担担保责任。李某认为该保证合同中存在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约定“本合同各方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其理解该约定是指各方均在合同上签名才生效现因张某未签名的行为导致合同无效,因此,李某也无须分摊保证责任张某和李某的主张是否能被支持?

这是一则发生在浙江宁波的有关格式条款如何解释的案例。法院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首先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只有按通常理解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才采用不利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原则。本案《保证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各方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应当理解为是合同当事人在该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对该当事人生效,而不是要全部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才生效。在该合同上“张某”并未签名,故该合同对张某未生效,对顾某及李某已生效,且具有约束力。故对李某辩称涉案保证合同因张某未签名而未生效的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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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具有重复使用、提高效率的特点,也是提升订约效率的重要方式,格式条款是否成立、是否有效、如何理解关乎格式条款能否在合同中发挥作用通过今天的《法治声音》,让我们了解到了多关格式条款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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