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声音】消费者权益保护篇|网购的商品不合意,全都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吗?
发布:2024/7/31 来源:河源司法行政  作者:  浏览量:495 

 

广东英物律师事务所苏贵珠律师

网络购物,因其方便、快捷的特点而深受消费者喜爱。但网络购物毕竟不同于线下购物,消费者对商品实体的把握可能有所偏差,故网购的商品有时会不尽人意。有鉴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5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网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就是大家常说的“七天无理由退货”。今年71日,由国务院于3月15日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的出台体现了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视,并在法治层面为广大消费者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但实践中,不少网购消费情景中消费者被告知并不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七天无理由退货”为什么有条件、有人因利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盗窃商品被判刑等问题也让很多人疑惑,“七天无理由退货”到底是消费者的什么样的一个权益?

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5条及其实施条例第19条共同组成了“七天无理由退货”的适用规则。该规则分为以下两个部分:一是适用情形即商品是否在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种类中,且消费者退货的商品是否完好。商品种类方面,鲜活易腐的商品、定做的商品、具有强烈时效性质的报纸期刊及与上述商品性质相当且消费者已在购买时确认的商品,依法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完好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诚信原则内涵的具体体现,平衡了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二是法律对消费者和商家各自的权利义务规定,消费者承担退回商品的运费,经营者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部分网络购物平台采取无理由退货由平台方承担退回商品运费的营销模式,此情况下消费者则不再承担商品退货的运费;司法实践中,该条款的主要意义是督促网络购物平台或运营方及时向消费者退回相应购物款项,使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对“七天无理由退货”这项权利的行使无后顾之忧。

上述提到“与上述几类商品鲜活易腐相当”的商品种类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日常网购中还有哪些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对这个问题做了进一步回答,具体而言还有以下三大类商品。第一类是拆封后影响人身安全或生命健康的商品,以医疗器械为主;或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比如开袋过的食品、开封过的化妆品。第二类是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多用于手机、电脑、平板以及手表箱包等奢侈品的销售。最后一类则是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一般出现在网络临期食品促销店内。除此以外,药品非质量原因外不能退换而不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之列。

“七天无理由退货”会不会过分加重网购平台的经营负担?

网络购物有别于线下购物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消费者在收到商品之前,对于其购买的东西的了解是非常局限的。有关调研报告也反映,绝大多数消费者并不会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权益;但如果消费者没有这项权益,那么他就可能因为退换货的顾虑从而放弃下单,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网络商品交易,更不利于网络购物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故总而言之,“七天无理由退货”这项交易规则的诞生,事实上是买家与卖家之间的双赢。

 

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三个问题

Q1如果是在网络二手交易平台购买物品,有没有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空间?

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义务承担者经营”,其定义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卖家。司法实践中认定的“经营”具有长期、稳定性,且以营利为目的特征。二手交易市场上的商品因商家性质不同有可能是经营者也有可能是临时一般卖家,如果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卖家为经营者的,卖家被推定为一般卖家,则其出售的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因此,对于在网络二手交易平台发生的物品买卖交易行为,买方应当关注卖方的情况,注意收集能够证明卖方系专业销售者的信息如商家的简介信息、历史商品交易记录、平台内外的对话记录等等,以备交易发生争议时运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权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Q2部分贵重商品如电脑、手机,网络销售者声明打开物品的外包箱的封条即认为消费者不再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权的约定是否有效

这样的约定在实践中一般认定为无效。“七天无理由退货”权益不单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是经营者应尽的义务。经营者可以实施更严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但不得低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这一底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19条第3款直接指明了该情形,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为确认商品品质和功能的合理调试而不影响商品原有品质、功能和外观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拆开电脑、手机的外包装盒上的封条对于商品的影响远不及对其的合理调试,举轻以明重,经营者更不得以此拒绝消费者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权益。

Q3:如果消费者网购的商品的赠品系不宜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定制品,消费者还能否就商品及赠品主张“七天无理由退货”?

销售者采取赠品促销是非常常见的一种营销手段,该类营销具有的特征是赠品价值往往远低于消费者购买的主体商品。如果仅仅因为赠品系定制品使得主体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则是变相限制了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权益的行使。实践中法院也认为在主体商品能够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情况下,应当适用该规则。

接下来我们将和大家分享三个案例,大家能够更加明晰“七天无理由退货”在网络购物实践中的运用规则。

案例分享

吴某通过北京某公司经营的APP购买音乐剧门票,订单详情的“购票服务”中载明商品不支持退票。购票后当天,吴某以出演人员发生变更为由,申请退票。北京某公司则不认可演出人员变更情形,并以网站服务条款和订单信息中明确约定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票。吴某遂将北京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对方依“七天无理由退货”向其退还相应票款。吴某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吗?

这是一则北京市互联网法院于2021年颁布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消费纠纷典型案例。本案的纠纷核心在于案涉音乐剧门票是否属于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因为“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初衷,是为了解决消费者在决定购买商品之前,对于商品的认知和判断约束或限制的问题。但本案中的门票,记载了演出名称、时间、地点等内容,消费者通过描述即可以了解到该门票记载的全部信息,因此消费者不存在下单时认知和判断到约束,出现与实际收取门票后体验或判断不一致的问题,据此案涉门票属于不宜退货的商品,且经营者通过多种方式提示案涉门票不支持退票,应认为消费者在购买时已确认案涉门票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故本案的吴某无权向北京某公司主张“七天无理由退货”并向其退还相应票款。

案例分享

原告李某在被告宋某经营的网店购买了一件仿真汽车模型,该车模附赠定制车牌号,商品详情界面有“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标示。原告在收到车模后发现并不喜欢,想要申请退款但被拒绝。原告认为只有车牌的部分是定制的,但被告并未向其交付车牌。被告并未提请原告注意,被告排除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行为无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购物款、支付维权费用并删除排除“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条款。李某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吗?

这是一则北京市互联网法院于2023年颁布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消费纠纷典型案例。本案中,原告购买的车模并不属于不宜退货的类型,经当庭査验该车模未见污损,在退货后并不会影响被告的二次销售,被告也并未在原告下单前与原告确认不宜退货事项。虽然原告就车牌部分进行了定制,但定制的车牌已经标注系赠品,价值较小且被告并未向原告交付。因此本案并不符合排除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其他情形,李某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本案的意义在于对附赠商品为定制商品,但主体商品为非定制商品是否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进行了认定。法律规定的定作商品等四类商品可以排除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除此之外的商品能否排除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需要根据商品性质来认定。主体商品如符合根据上述规定适宜退货,则不能排除“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适用。

案例分享

李某在某二手平台销售新手机,自称已销售过多台手机并赚取差价,武某从李某处购得一台新手机,李某在销售时承诺该机功能完好、屏幕显示无异常、触控灵敏,然而武某在收到手机后两日时发现该手机屏幕间歇性失灵,武某遂向李某要求七天无理由退货并主张欺诈的惩罚性赔偿。李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案涉纠纷发生在二手交易平台上,因为只有经营者才承担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保障义务。故在本案中,确定李某是否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十分关键。本案中,李某自称其以销售过多台手机并赚取差价,并非一般的二手商品卖家,而是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经营行为的经营者,故应承担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李某作为网上销售商品的经营者,有承担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义务,且经营者销售商品质量与允诺不符的情形构成欺诈,销售者还应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故本案李某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

“七天无理由退货”是网络购物消费者的重要权益,如何切实使用好这项权益,则关系到消费者现实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涉及销售方合法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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