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英物律师事务所的邓小红律师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改善消费环境,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消费环境优 获得感强 愿消费等。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优化消费环境”;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实施‘放心消费行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列入国务院重点工作。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是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基础设施,必须有强大的法治保障。
2024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七十八号,下称“《实施条例》”)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保法》”)于1993年制定并颁布,经过2009年和2013年二次修正,对规范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实施条例》是继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次修订后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又一新的重要里程碑,对新形势下优化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改善民生福祉有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新业态、新模式的不断涌现,传统消费领域和快速发展的平台经济领域也涌现出了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比如:商家不公平格式条款、大数据杀熟、虚假宣传、网络直播带货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套娃式收费、自动续费等问题频发,也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与讨论。《实施条例》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构建起消费环境建设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治理体系,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政府消费维权职责、消协组织公益职责,完善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和消费争议解决体系,统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支持经营者依法经营,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同形成“一法一条例”框架体系,夯实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治根基。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通知中提到,《实施条例》涵盖了信用、反垄断、价格、反不正当竞争、网络交易、合同、广告、产品质量、召回、特种设备、标准、认证、检验检测等市场监管各项业务领域,是市场监管系统共同使用的一部基础性法规。
此次《实施条例》的体例和亮点?
从体例来看,《实施条例》共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此次《实施条例》的亮点主要有进一步明确消费者的权利,细化和补充经营者的义务,完善网络直播、网络游戏等网络消费相关规定,强化预付式消费经营者的义务,规范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和索赔,完善惩罚性赔偿、七天无理由退货等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即“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而实践中经常出现各种“赠品”“试用品”“霸王餐”类型的商家促销活动。
此种“免费”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是否同样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明确了“免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同样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即“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除了安全保障义务外,该条还进一步明确“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
所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是否都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什么安全保障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将其扩展到所有的场所的经营者,并细化了安全保障的相关措施,即“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经营场所及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遇到危险或者受到侵害时,经营者应当给予及时、必要的救助。”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人们使用淘宝、京东、拼多多等电商平台购买商品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网络消费形式也越来越深入人心。
可以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即:“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这条提到的“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具体指的是哪些?《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20修订)》第七条,进一步列举了可以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即“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此次《实施条例》对七天无理由退货作出了什么新规定?
《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并细化了经营者的标注和提示义务,同时消费者也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即“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标注,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时进行确认,不得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作为消费者默认同意的选项。未经消费者确认,经营者不得拒绝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和功能进行合理调试而不影响商品原有品质、功能和外观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些年来,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各类“明星”“网红”直播间异军突起,仅就2023年上半年,重点监测电商平台累计直播场数超过1.1亿场,直播商品数量超过7000万个,直播间购物作为一种便捷的新型网络购物方式逐渐成为消费者网上购物的重要渠道,但随之而来的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实施条例》对网络直播的购物方式作出了什么细化规定?
《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明确了网络直播经营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并应当建立健全消费争议的机制,构成商业广告的直播内容应符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即“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发生消费争议的,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
近些年来,“先付款后消费”的预付式消费方式悄然兴起,即消费者提前支付一定的费用给经营者以享受一定的优惠价格,经营者在未来的一定时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分次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模式。预付式消费具有支付便利、享受优惠、促进消费的积极作用,同时也给消费者带来了商家履约不能、退费难、质量低劣等消费隐患
《实施条例》对预付式消费作出了哪些细化规定?
《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强化了预付式消费经营者的签订书面合同、保障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和退费等义务,即“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遭受“欺诈”的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设置该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惩罚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但实践中有些消费者出于牟利的目的滥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恶意向商家进行索赔,从而使得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无法实现。
《实施条例》针对消费者的索赔作出了哪些细化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不影响商品或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不适用惩罚性赔偿,消费者骗取经营者的赔偿和对经营者的敲诈勒索行为同样不得适用惩罚性赔偿且需承担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但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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