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不断发生,牵动着人们敏感的神经。为了更好的打击犯罪,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随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又将“强制报告制度”写入法律,为有效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及时擒住伸向孩子的“黑手”、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那么,
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谁来报告,向谁报告?
什么情况需要报告?
如果没有报告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2.谁来报告?
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都是强制报告的主体。
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
3.向谁报告?
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并按照主管行政机关要求报告备案。
4.什么情况需要报告?
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5.没有报告需要承担的责任?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6.谁来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强制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对于工作中发现相关单位执行、监管不力的,可以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书等方式进行监督纠正。
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保护、关爱未成年人
是我们每个成年人的职责,
当你发现未成年人遭受
或疑似遭受侵害时,
都不要做一个事不关己的冷眼旁观者,
请你多看几眼,多问几句,
及时报告!
让我们一起呵护孩子,
守护孩子光明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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