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英物律师事务所李媛律师
近日,一则大妈因为自家蒜苗被压怒砸奔驰车的事情,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相信不少朋友都看了相关视频,视频中一位大妈拿着砖块,砸了挡风玻璃、引擎盖等位置。该事件一经曝光后,网友们对此纷纷发表了看法,有人说,这可以称为“史上最贵蒜苗了”。也有人说,砸车大妈不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最终的处理结果需要警方的进一步调查和法律程序的裁定。这起事件提醒我们,在面对纠纷时,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任何形式的私自报复都是不可取的,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可能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法律风险。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其实我们接触到的很多刑事案件很多是由民间纠纷引发,当事人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一言不合就冲动行事,或伤人或毁物或约架,最终既破了财,又免不了灾,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把自己送入高墙,悔不当初。
像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尤其可能在农村地区,邻里之间,大多因邻里纠纷、家庭情感纠纷、经济纠纷引发的人身伤害案件,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都是一时冲动,且法律知识欠缺,未料到自己的行为会触犯到法律,达到犯罪的标准。
案例分享一
王某某与邻居李某某因砍树问题发生口角。李某某在王某某家中辱骂王某某,并用手在王某某脸上打了一耳光,后王某某用脚在李某某右侧胯骨和肚子中间蹬了一脚致李某某腰3、4右侧横突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王某某系初犯、偶犯,积极主动赔偿李某某人民币65000元,李某某对王某某表示谅解。故检察院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损害行为达到什么程度构成故意伤害罪?通过法医鉴定认定为轻伤,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从轻到重依次为轻微伤、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和重伤一级。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关于故意伤害罪,刑法是如何规定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社会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实属难免,面对冲突,应多一分理智,少一分冲动,生活中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不要因小失大。冲动打架无赢家,打输住院,打赢坐牢。
与别人发生矛盾,拳头相向不可取,为了泄愤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也是过激行为,如果下手不知轻重,一不小心就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更严重一点可能还会触犯刑法。
案例分享二
3月中旬,某派出所民警接辖区群众报警称,某镇某村村民陈某某持斧头将自家房屋后侧的烟囱及外砖墙砸毁。接报后,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
经调查,刘某某与陈某某两人是邻里关系,两家素来不和,积怨已久。2024年3月,陈某某认为刘某某房屋后侧的烟囱及右侧外砖墙侵占其自家土地和公家土地为由,强行持斧头将刘某某家的烟囱、砖墙砸毁。
经派出所传唤调查询问,陈某某如实陈述了损坏他人财物的事实。本着维护邻里关系,派出所民警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反复做思想工作,但双方都未能达成和解。目前,违法行为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不是照价赔偿那么简单,毁坏财物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明确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入罪标准,该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三)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现在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有车一族越来越多,“路怒症”患者也不少,稍有不如意便怒从心生。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性格和脾气,尤其在路上,这些情绪可能会被放大甚至激化,路怒症一触即发,一发不可收拾。
案例分享三
2023年9月,犯罪嫌疑人杨某驾驶小型轿车在被害人熊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后等红绿灯,当红灯变绿时,杨某未按交通规则顺序通过,而是占用右侧非机动车车道强行超车。熊某某发现危险便闪远光灯提示杨某,而杨某认为对方是在挑衅,便犯了“路怒症”,故意刹车挑衅,见对方绕行后,又加速超车并将熊某某的车恶意别停,随后,杨某下车从后备箱取出棒球棍无故将熊某某的车子砸坏。经鉴定,熊某某轿车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4100余元。
这个案子,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强行超车,恶意别车并打砸被害人车辆,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并提起公诉。
关于寻衅滋事罪刑法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驾驶车辆时胡乱变线、强行超车、随意加塞、闯黄灯、抢车位,由此引发的爆粗口、驾车别停、毁坏财物、人身伤害等,统称“路怒”。在这个案例中,杨某一时逞强,不仅付出了金钱、自由代价,还因为受到刑事处罚,将给本人及家庭带来持续不良影响。
还有一些人因为处事冲动,不慎将作为“受害者”的自己变成了“违法者”。比如说,自然人之间常常发生欠款纠纷,一旦借款人不偿还欠款,出借方就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追要欠款,在社会中有一些常见的追索欠款方式,其中一些方式是合法的,但在追索欠款时,如果因为冲动采取违法手段,最终只会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案例分享四
2020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害人朱某多次向被告人吴某借款,并承诺在同年12月归还。后朱某因故未能及时还款,吴某于2021年4月伙同罗某等5人前往佛山,在一间茶楼停车场找到了朱某,向朱某讨要欠款,但未果。吴某等6人遂将朱某控制,并强行带至新丰。
为迫使朱某偿还欠款,吴某安排罗某等5人对其轮流看守、跟随,对朱某实施非法拘禁。期间,朱某多次要求离开,均遭到拒绝。三天后,朱某找到机会报了警。当日凌晨2时许,公安民警于一处农庄将朱某解救。
吴某等人涉嫌什么违法犯罪行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等6人无视国家法律,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吴某为追索债务,伙同其他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非法拘禁,安排其他被告人看守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他参与的5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对于非法拘禁罪,刑法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日常生活中如果发生债务纠纷时,要以合法合理的方式协商处理。就债务人而言,理应以诚信为本,按时还款。而作为出借人,追讨债务时则应通过合法途径、采取正确方法,切勿因讨债心切而一时冲动、做出不理智的行为,如果为了讨债而同本案被告人一样非法拘禁他人,不仅可能无法及时、有效讨回欠款,还要因此承担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比如还有一些当事人,因为一念之差,被害人变为被告人。
案例分享五
广东某法院审结了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被害人张某因急于拿回被骗资金,沦为电诈帮凶,最终受到法律的惩处。具体案情是这样的,2022年8月初,张某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称“抖音”点赞就可以赚钱,后通过添加微信好友向张某推荐APP抢单点赞和刷单赚钱,仅仅数日,张某就被以各种理由要求转账19000元。意识到被诈骗后,张某联系客服要求退钱,否则就报警。诈骗人员表示可以退钱,但要求张某帮助其收取资金并转账,承诺给予分成。为尽快拿回被骗资金,张某便答应帮助诈骗人员收取资金并转账。
2022年8月22日至9月初,张某使用其银行卡、支付宝多次在某APP上帮助诈骗人员收取并转移违法所得19676元,并从中获取分成费3200元。随后,张某在意识到错误,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他人的犯罪所得仍然协助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有退赃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在这个案件中张某原本是电信网络诈骗的受害人,但其没有通过正当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而是与诈骗人员达成约定协助转移违法所得,最终触犯刑法受到法律制裁。所以也在此提醒大家,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应选择正当合法的救济途径进行维权,依法理性维权,不能采取实施违法行为的方式予以救济,若以“维权”之名行违法之事则需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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