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英物律师事务所李媛律师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网络谣言层出不穷。利用社交平台发布辱骂他人言论、在聊天群转发谣言信息、为博取眼球、吸粉引流炮制虚假信息……严重破坏网络环境,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4月12日,公安部公布10起打击整治网络谣言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浙江、江苏公安机关查处的“寒假作业丢巴黎”摆拍引流案,还包括造谣“喂住院婆婆吃泡面”案、MCN机构使用人工智能工具造谣案、编造“广州限制外卖配送”谣言案等。
什么是网络谣言,它的定义是什么?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微博、国外网站、网络论坛、社交网站、聊天软件等)传播的没有事实根据的传闻。网络谣言主要涉及内容有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领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政治人物 、颠覆传统、离经叛道等。
由于网络谣言的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一旦一些危言耸听的谣言形成了一定规模,就会造成不良的影响。
网络谣言具体有哪些危害?
网络谣言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它不仅可能导致公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还可能对个人的名誉权造成严重伤害。比如,捏造一些骇人听闻或令人发指的犯罪信息,引起公众愤怒、恐惧,引发公众对政府、政府工作人员或某些群体的不满,同时也影响当事人的声誉,扰乱他们的正常生活。还有就是,虚构恐怖信息或危害公众安全的事件信息,引起公众对政府管理的不满,影响社会稳定。另外就是,针对某些个人而编造吸引眼球的虚假信息,侵害当事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负面影响甚至经济损失。
故意在网络上编造、散布并传播谣言,可能会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多部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了利用网络侵犯他人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权益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随意造谣传谣,发表侮辱诽谤的言论,构成网络暴力就会涉嫌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捏造和传播谣言、侮辱诽谤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所以说,我国法律关于网络谣言的责任,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案例分享一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系某县某镇某村村民,双方因村委会选举发生摩擦,张某乙在该村村民微信群内发布视频,实名举报张某甲贪污村民赔偿款,并呼吁群成员进行转发,致使双方矛盾升级。张某甲诉至法院,要求张某乙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张某乙发布视频举报原告张某甲在该村村委会选举中存在私吞房屋补偿款等情况,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情况的客观真实性,其发布的视频信息亦未经相关部门现有结论予以佐证。
如果张某乙发布的关于张某甲贪污的情况不属实,那么张某乙侵犯的是张某甲的什么权益?法院认为,被告在微信群中发表不能证明客观真实性的言论,致使原告在一定范围内社会评价降低,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判决被告张某乙停止侵害原告张某甲名誉权的行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发布视频的微信群中向原告张某甲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如被告张某乙拒不履行,法院将在该微信群内公布判决主要内容),驳回原告张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所以说,在网络空间上发表言论时,一定要注意谨言慎行,切勿因一时之快、赌一时之气,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等贬低他人名誉的不实言论,这种以损害他人名誉而宣泄自己情绪的行为,不仅无法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而且还违反法律法规,必将为此付出应有的代价。
案例分享二
王某与周某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21年5月13日举办订婚仪式,王某收取周某彩礼若干。后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解除婚约关系,但双方就彩礼返还事宜未能达成协议。周某于2022年5月6日以婚约财产纠纷将王某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周某通过微博发布如下内容:……骗婚拒婚,不返还彩礼……并附有王某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照片,该微博的头像也是王某的身份证照片。此后,周某在王某公司网站上发帖,并@多家知名网站。为此,王某以一般人格权纠纷将周某诉至法院。
这个案子中周某的行为肯定是不当的,具体是属于什么侵权行为?在这个案件当中,周某就其与王某之间的彩礼返还纠纷一事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法律途径去维权,属于正确的选择。但诉讼期间周某一方面可能为泄私愤,另一方面也可能存在利用网络舆论达到影响法院判决的目的,其又在网络上发表不当的言论,周某的不当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法院交付其向原告王某赔礼道歉的道歉书,道歉书的内容须经法院审查确定。若周某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以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所需费用由周某负担;另外就是由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
我们有的时候刷手机,当看到重要的、有趣的信息时,我们总会习惯性转发,但有时,也会一不小心变成“传谣者”。
如果普通公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转发了网络谣言,他们是否会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公众确实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转发了谣言,需要做的是及时止损,比如删除谣言、向传播谣言的上下游人群解释好,打破谣言传播链条就可以,一般不会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谣言转发后被广泛传播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后果,还是要负责的。造谣和传谣是否构成违法犯罪以及应当施以什么样的处罚,与谣言所造成负面影响的程度有关。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
最近就有这样的一个案例,2024年2月6日,网民钟某琪在微信群传播一条关于“拐卖小孩,解剖人体器官”的信息,并称该信息系某某地公安厅转发过来的。经查,此信息为不实言论,钟某琪涉嫌散播谣言。公安机关依法对钟某琪予以行政处罚。
所以说,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不能随意编造、发布虚假消息,轻则承担侵权责任,重则罚款拘留,甚至犯罪,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打击。
网络造谣构成犯罪的,可能会触犯刑法哪些罪名?
触犯刑法的罪名有很多,如诽谤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我们都知道,尊崇英雄、缅怀英烈、捍卫历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然而,网络上竟也有人违法发表不当言论,诋毁攻击英雄烈士,抹黑英雄形象,伤害民族感情。 目前,我国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等多部法律,加大对侮辱、诽谤英烈行为的处罚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涉英烈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则案例是这样的,2021年,罗某观看《长津湖》电影和纪录片后,为博取关注,使用新浪微博账号(粉丝数220余万)发帖,侮辱在抗美援朝长津湖战役中牺牲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上述帖文因用户举报被平台处理,此前阅读量2万余次。罗某次日删除该帖文,但相关内容已经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发公众强烈愤慨。罗某曾系知名媒体人,曾使用上述账号先后发表侮辱、嘲讽英雄烈士等帖文9篇,其账号被平台处置30次。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应当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追究罗某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时请求判令罗某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在互联网上使用侮辱性语言抹黑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否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伟大的抗美援朝精神,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罗某作为网络“大V”,多次在网上公开发表言论侮辱、贬损英雄烈士,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罗某自愿赔偿8万元用于抗美援朝烈士精神事迹纪念、宣传等公益事业,予以认可。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罗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罗某在相关网站及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近年来,有些人以所谓“还原历史”“探究细节”等为名,通过网络媒体等歪曲历史,诋毁、贬损英雄烈士,造成恶劣影响,引起社会各界强烈愤慨。由于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已经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行为不仅构成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侵害,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门增设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为加强对英雄烈士名誉权和荣誉权的保护,法律规定了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说,当社会上出现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时,如果该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没有向法院起诉的,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随着现代网络的发展,言论自由让人们有了更多的话语权,可以更多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但网络不是“法律盲区”,网络空间也绝非“法外之地”。在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中,我们每个公民都应当遵纪守法,保持清醒头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营造和谐清朗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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