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英物律师事务所叶琴律师
由于我国建筑市场秩序不规范,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现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突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也高度重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出台了多种措施来保障农民工的权益。那么,法律是如何对“农民工”进行定义的呢?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这是首次在法律层面对“农民工”概念作出了定义。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第十一条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一般来说,农民工虽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实际上,双方并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成立劳动合同关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主要存在于原本受民事法律调整的劳务、承揽、承包、加工等民事行为领域。
农民工遇到拖欠工资问题应当通过哪些途径去维权?
农民工遇到拖欠工资的情况,可以通过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投诉、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申请劳动仲裁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支付令。
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投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调查,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八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举报或投诉的时候,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提供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提供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被投诉或举报的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具体投诉请求事项,其他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争议调解应当到哪里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如果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解决不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也无法调解,此时,当事人向哪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当事人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劳动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仲裁庭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法院执行。
如果当事人在职的时候被拖欠工资,到离职的时候已满一年,这时是否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可以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如果当事人去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受理仲裁申请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该如何处理?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劳动仲裁涉及比较专业的法律知识,农民工群体可能大部分都不懂得如何申请,他们是否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申请经法律援助处审核批准后,由法律援助处指派一名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劳动争议调解或代理其申请劳动仲裁的法律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也就是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用人单位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及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农民工是否可以将总包或分包公司与包工头一起列为劳动仲裁被申请人?
可以。一般情况下,如果农民工由分包单位招聘,可能并不知道工程的总承包单位,而总承包单位也不了解分包单位用工情况。农民工与总承包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合意。但是如总承包单位将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等,总承包单位应就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明确,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案例分享
某建筑公司总承包某全民健身中心工程。后该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卞某,卞某又将工程分包给张某,张某把拆模的工程再分包给刘某,刘某又雇用了刘某某。2019年10月,刘某某在工作中受伤。2020年1月,刘某某所受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刘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建筑公司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及拖欠工资。仲裁裁决某建筑公司支付刘某某工伤待遇费用、工作期间工资等款项共计11万余元,其中工作期间工资3000元。某建筑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尽管刘某某与某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项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同时,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据此,某建筑公司作为总包单位不仅应当承担刘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用工主体责任,且应当先行清偿拖欠的工资。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刘某某各项工伤待遇费用85765元、工资3000元,合计88765元。
因此当包工头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农民工不单有权向包工头主张支付工资,还能要求总包公司、分包公司先行垫付。一般来说,包工头的清偿能力较差,而总包公司和分包公司往往比包工头更具备偿还能力,总包或分包单位在承担后可再向包工头追偿。这样更有力保障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以有效解决。
如果总包公司、分包公司或包工头拒不支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
- 2024-09-13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普法依法治理骨干 (法律明白人)培训班到...
- 2024-09-13连平县开展2024年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履职报告评议...
- 2024-09-13龙川县人大常委会调研 “八五”普法工作
- 2024-09-132024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 (河源考区)...
- 2024-09-12紫金县司法局召开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 全会精神宣讲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