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众人拾柴火焰高,“合伙”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新颁布的民法典也明确规定了合伙合同。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我们的合同法有关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等有名合同,是没有明确规定合伙合同这一有名合同的,这是本次民法典新增的有名合同。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合伙合同总计有12个条文,从合伙合同的定义、合伙人出资、合伙财产分割、合伙利润的分配及合伙亏损的承担和合伙债权、债权等内容作了详细规范。
为什么把合伙合同规定为有名合同?
在裁判文书网输入“合伙协议纠纷”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发现涉及合伙协议纠纷的民事裁判文书有310,058 篇,足见由此引起的纠纷之多。
实践中,法院常遇到合伙关系是否有效设立、案由如何确定等问题。《民法典》将合伙合同设为有名合同有助于法院从合同法特别规定的角度来准确判断案由以及合伙关系的设立、合伙合同的性质等相关问题。
合伙合同的定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通俗的说就是签订一份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的协议。作为一种新增的典型合同,合伙合同与其他类型的合同有很多不同之处。第一是对合伙人有限制,作为合伙合同主体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但是,合伙人并不是完全没有限制,不是所有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因为这几类主体无法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没有办法成为普通合伙人,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简而言之,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不一致,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的责任跟我们经常讲的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是一样的。
合伙人出资有什么要求?
合伙伙伴之间多以单纯的信任、口头协议或者设立其他合同关系来达成合作,但是为了避免纠纷,民商主体应当树立起签订合同并依约履行的意识。
合伙人的出资义务,是合伙人最基本的义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方式、数额、缴付期限等作出约定,按约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不限于货币形式,也可以是非货币形式,例如厂房、设备、股权、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对于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要按商定的或者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价值来计算并约定数额。各合伙人的出资数额,由所有合伙人进行协商决定。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决定了合伙人之间的出资比例,合伙人之间的出资比例往往决定了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所以,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和出资比例,应当由所有合伙人自行约定。对于合伙的出资,并不要求必须一次性完全缴付。合伙人可以采取实际缴付或者认缴的方式进行缴付。合伙合同应当对合伙人出资的缴付期限作出规定,所有合伙人都应当按照合伙合同中约定的缴付期限进行缴付。
合伙人的出资义务
合伙人不按合伙合同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首先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合同对此没有约定的,再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应当赔偿其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可以包括合伙人迟延缴付的利息。
当合伙人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部分就会成为合伙财产,但是合伙财产不只是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对合伙的出资为合伙的原始财产。合伙财产还包括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例如合伙经营的收入、债权、因他人违约或者侵权向合伙作出的赔偿或者补偿等。
成立合伙企业后,合伙人的出资等财产都归合伙企业所有,需要登记的财产,应当登记在合伙企业名下(比如以厂房等出资的)。合伙财产应当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财产在合伙终止前不得分割,因为任何一个合伙人抽走或分割其财产份额,都会直接导致合伙财产数量的减少,给正常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消极影响,所以为了维护合伙的共同目的不落空,规定了合伙财产在合伙终止前不得分割。
合伙事务的决定和执行
合伙事务的决定原则上是要一致同意,但是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为合伙人之间存在相互信任的关系,而且合伙事务也分大事和小事,如果一些零碎的事情也需要劳师动众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话,经营决策效率较低,合伙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约定合伙事务的决定权。
在合伙事务执行的这一点,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即每一个合伙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其他事务的执行不但有参与权,而且权利平等。无论出资多少,出资方式是否相同,都不影响这一法定权利,不影响各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的平等资格。但是,如果所有合伙事务都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则程序将变得十分烦琐,容易导致经营效率低下,不利于合伙事务的执行、处理。因此,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合同中约定,或者在订立合伙合同后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来执行合伙事务。例如约定由甲来执行合伙事务,签订50万元以下的合同,超过50万元的合同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合伙人分工协作,不仅有利于发挥各个合伙人的专长,也有利于提高合伙的决策和经营效率,促进合伙经营的发展。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虽然不直接参与合伙日常事务的经营管理,但是仍然享有对合伙重大事务的参与权和决定权,如参加合伙人会议,对重大事务行使表决权等。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考虑有限合伙人是以它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我们通常讲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指普通合伙人,不包括有限合伙人。
另外,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非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也可以对合伙事务的执行行使监督权和异议权。如果发现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不当经营行为,可能损害合伙及其他合伙人利益的,或者其行为已经给合伙及其他合伙人造成了损失,也可以对此行为提出异议。但考虑到非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具体经营情况不了解,为了保障合伙经营的效率,当非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提出异议时,可不停止该事务的执行,应当尽快召开合伙人会议,讨论并决定有关的异议事项。还有,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经营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民法典》第972条确认了合伙合同约定优先原则,合伙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应当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确定合伙的利益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最重要的是应当体现公平。合伙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每一个合伙人无论出资多少,以何种方式出资,都有分配利润的权利,也有分担亏损的义务。
另外《合伙企业法》有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财产由全体合伙人所有,合伙债务也应当由合伙人共同承担。对外,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以自己的所有财产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清偿所有合伙债务。这是基于合伙的性质与目的所决定的,规定合伙人的连带责任虽然增大了合伙人的风险,但同时也增加了合伙的对外信誉,使合伙获得了更强的偿债能力。
合伙人的债务连带责任
关于合伙是如何分配经营利润和分担亏损,上面我们讲了第972条,就是合伙人内部责任的划分的依据。简单地说,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应由合伙合同约定,或者按出资比例分担或者平均分担。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债务承担、亏损分担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对合伙的债权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全体合伙人对外还是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仍可以向其中任意合伙人主张全部债权。
任何合伙人都要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除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承担责任外,还应对其他合伙人应承担而无力承担的部分进行清偿。也就是说你没有办法偿还你该承担的那部分,那财力雄厚的其他合伙人要对你无法清偿的那部分进行清偿。当合伙人实际偿付的合伙债务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就该超过部分,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也就是说在其他合伙人帮你偿还之后,可以就帮你偿还额那部分对你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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