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集作为股东会召开的前置程序,召集程序的严谨规范可以有力保障股东会的正常召开。召集程序有瑕疵,可能导致股东会决议被撤销。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彦红对股东会召集程序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了解读。
问:股东会召集的主体是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问:股东会的召集权有顺序吗?
答:根据相关规定及判例:股东会召集人行使召集权应遵循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这一顺序。不按上述顺序召集的股东会作出的决议有被认定存在程序瑕疵的风险,该决议可被撤销。且只有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怠于履行职责的时候,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才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问:股东会决议瑕疵被撤销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天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需要注意的是,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问:对股东会召集程序有何建议?
答:公司应当具备证据意识,及时妥善地保留相关合理合规召集证据:1.应提前15日或其他有效时间向全体股东有效接收地址发送会议通知,注明会议议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等;如通过EMS发送的,须在快递上注明“股东会通知及会议主要议题”。2.如第一召集人怠于或无法召集股东会的,应保留相关证据如拒绝召集,或合理时间内不予回应。3.在公司章程内或另外约定各股东有效的法律文书/通知接收方式和通信地址。4.对特殊情形下确有必要召开股东大会的,灵活选用公证送达(注意是公证送达而非公告送达)程序、股东会会议公证程序,最大限度保障程序正当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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