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女士称借给徐先生本息4080万元,到期后徐先生却无力偿还,于是双方约定用徐先生位于某国际酒店一层玉器馆的89件玉器全额冲抵。然而见玉器要被搬走,徐先生却又“反悔”阻拦。
6月11日下午,史女士起诉要求确认玉器所有权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带着公证人员前往涉案玉器馆进行现场勘验,并做财产保全。
据悉,该案是公证机构参与协助保全工作在司法实践中的首次尝试。
原告
抵押玉器无法搬离需确权
史女士诉称,2012年至2015年间,徐先生称经营玉器缺资金周转,向她陆续借款本息合计4080万元,借款到期后,徐先生却无力偿还。
2015年12月13日,双方签署《抵偿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徐先生以位于某国际酒店一层玉器馆的玉器等抵偿,抵偿物经史女士筛选后总价值应为一亿元。协议还提出如果徐先生未能在2016年春节前归还2000万元,则上述抵偿资产由史女士任意处理。
史女士称,宽限还款期过后,徐先生仍无法还款,双方便签订《以物抵债物权转移协议书》,约定《抵偿转让协议》列明的玉器所有权归史女士所有;同时还与涉案玉器馆经营者北京某玉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下称某玉馆公司)签订合同,某玉馆公司将该房屋转租给史女士。
随后,史女士计划将玉器换地销售,但在搬离玉器时,却遭到酒店的阻拦。
史女士称,当时酒店人员称徐先生交代了不许搬走玉器,电话沟通后,徐先生表示将联系他人购买,不同意换地销售。
被告
未征得股东同意协议无效
法庭上,玉馆公司一职员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代理人称,徐先生借款是打算在苏州建博物馆,后来因玉石市场行情不好,才一直拖欠借款。代理人还称,2015年底签订的转让协议是用玉器作担保,并非用1个亿的玉器来抵押。
代理人指出,某国际酒店一层玉器馆是徐先生及其两个儿子共同出资设立的,徐先生占股40%。徐先生虽然是股东,但玉器馆对史女士不承担给付义务,某玉馆公司并不是适格被告。玉器是公司的资产,徐先生无权自行处分,也没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借款不能视为公司债务,故该行为无效。
本案未当庭宣判。
现场
对玉器逐一拍照清点
本案中,史女士对争议玉器申请了财产保全。因涉案财产金额巨大、性质特殊,法院委托公证机构参与协助财产保全工作。庭审后,法官协同公证人员前往某国际酒店一层的涉案玉器馆内,进行现场勘验、保全。
记者跟随法官及公证人员来到涉案玉器馆,发现其大门已被酒店的宣传易拉宝挡住,挪开后露出门上的封条和粗长的锁链。推开门,室内昏暗、布满灰尘。史女士在酒店保安的帮助下,打开了室内的灯。
从大厅进入,便来到外展厅,走到房间尽头是两间VIP房间及一间内展厅。玉器被摆放房间两侧和中间的展示台上,全部用玻璃罩罩住。
法官根据证据材料对玉器进行核对清点,来自北京中信公证处公证员将涉案玉器一一进行拍照、清点。公证员苗娜表示,证据材料上的玉器编号和现场的实际编号不同,需要后期进行一对一的比对。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工作,法官与公证人员完成了对玉器馆内80余件玉器的拍照和初步清点工作。
孙铭溪法官表示,现场清点及比对,明确了其是否为当事人争议的标的,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是否对玉器的价值进行评估,孙铭溪表示,这要看案件具体情况确定,“目前来看,涉案玉器的价值并不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核心焦点。”
全国首例
公证参与财产保全
据悉,这是公证机构首次参与协助保全工作。
2017年,最高法、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充分发挥公证制度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职能作用。
《通知》指出,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有利于协助法官集中精力做好审判执行工作,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
本案的主审法官孙铭溪介绍,由于本案财产保全需要大量的清点和固定工作,邀请公证机构参与更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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