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河源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履职报告评议活动已启动! 本期参加单位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进一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夯实国家机关普法履职主体责任,市普法办特邀本年度接受评议的单位上线电台普法栏目《法治声音》,通过讲述各单位的法治故事,传播法治理念,积极推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让我们一起来聆听他们的
法治好声音
本期嘉宾:局党组成员、三级调研员姚良发和无线电管理科科长张文忠
访谈主题:“电波无形,发展有序”
无线电是无线电波使用的一种简称,是一种利用电磁波在空中传播信号进行通信的技术,通过发射和接收电磁波来实现信息的传输和接收。为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开发、利用和保护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必须加强无线电管理。
其实,在我们生存的空间,无线电波无处不在,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例如,广播、电视等媒体通过无线电波将内容传输到千家万户;航空、航海等交通领域使用无线电进行导航和通信,保障安全和高效运行;还广泛应用于军事领域,用于军事通信和侦察等;此外,无线局域网、移动通信网络等也依赖于无线电技术,实现了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无线通信需求;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无线电频率资源和土地、矿产等资源一样,属于国家所有,是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国家稀缺资源。
一、无线电管理法治建设
近年来,随着我国无线电事业持续快速发展,无线电管理法治建设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绩。
涉及无线电管理的一般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这些法律中都有与无线电管理相关的条款。
无线电管理专门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国务院及各部委颁布的有关法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发布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以及地方无线电管理法规。
二、无线电管理条例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是1993年9月11日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于2016年11月11日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内容包括总则、管理机构及其职责、频率管理、无线电台(站)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涉外无线电管理、无线电监测和电波秩序维护、法律责任、附则共九章八十五条,进一步完善了有效开发利用无线电频率管理制度,减少并规范了无线电行政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无线电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为推动无线电管理各项工作,促进无线电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此外,我们广东省制定了《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于2010年12月1日 实施,于2014年9月25日进行修正,并于2019年3月28日进行修订。《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对本省无线电管理的业务进一步规范。
根据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需要提醒关注的是:
1.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
2.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3.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4.生产或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5.除微波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
6.违反无线电管理条例,将需要负法律责任,视违反情况,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三、无线电管理相关业务介绍
目前,我们市无线电管理业务市民比较关注、办理比较多的事项主要有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销售无线电设备备案、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呼号指配审批三个事项,下面就以上事项办理条件进行简单介绍。
(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申请人需满足以下全部申请条件: 1.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2.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3.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4.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二)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
设置使用个人业余电台的,申请人需满足以下全部申请条件: 1.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2.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通过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验证;3.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型号核准(型号核准证载明的频率范围包含业余业务频段);或者使用的自制、改装、拼装等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且无线电发射频率范围仅限于业余业务频段。
(三)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备案
销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以上事项线上线下均可办理,建议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我们相应无线电管理部门将会及时办理。
四、“以案释法”
案例1:广东省汕头市某科技公司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案
【违法事实】2022年6月24日,广东省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对汕头市某科技公司在电商平台上涉嫌违法销售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判定该公司销售的一款型号为JSRC-S1的四轴飞行器未取得型号核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48条规定。
【处罚决定】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无线电 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以及《广东省 工业和信息化厅 无线电管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对该公司 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并没收 违法所得1586.1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海南省海口市沈某某擅自设置、使用信号干扰器和屏蔽器案
【违法事实】2022年10月31日,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收到民航海南空管分局的干扰投诉,称在海口市环球影城周边5公里范围内存在GPS信号干扰。通过现场无线电监测测向和逼近查找,监测执法人员在海口市秀英区美李村一户村民院子中,查获了由沈某某擅自设置、使用的7套公众移动通信干扰器和屏蔽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14条、第27条规定,以及《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
【处罚决定】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70条规定、《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56条规定,对沈某某作出“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正是有了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保驾护航和尽职尽责的“空中电波卫士”,我们才能更好地享受无线电技术带来的方便。当然,营造和谐、绿色、安全的电磁环境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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