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政府违法强拆需承担行政赔偿法律责任
发布:2018/5/22 来源:《律师说法》栏目 作者: 浏览量:2403
2014年8月31日,某区政府发布《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次月,徐某位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由某区政府组织拆除。2014年10月25日,某区政府作出《旧城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因双方对征地补偿及行政赔偿事项无法进行协商,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某区政府强制拆除徐某的房屋是违法的,但对于适用行政补偿还是行政赔偿法双方持有异议。
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就此案进行判决,确认该区政府将合法房屋作为违建直接强拆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据实际赔偿时点的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严格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规定的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对许某给予行政赔偿。
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志强认为,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的,应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房屋所有权人公平补偿,并先给予补偿,后实施搬迁。房屋所有权人在签订补偿协议或者收到补偿决定确定的补偿内容后,也有主动配合并支持房屋征收的义务和责任。
具体到本案,根据规定,某区政府应当先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公告,然后与许某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如双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则应当依法单方作出补偿决定。本案中,某区政府强制拆除前,既无作出征收决定,也未作出补偿决定,徐某也未同意先拆除房屋,某区政府的行为已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因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故徐某有权适用行政赔偿标准,按照实际赔偿时点的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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