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说法律师: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黄志强律师
【简要案情】
覃一和死者曾某的爷爷曾乙均在佛山南海租地种菜,并居住在菜地工棚。
2015年1月15日上午,苏某将几个芭蕉给了覃一的孙子覃某。当天上午11时许,曾某找覃某一起玩耍,两人均吃了一根芭蕉。下午大约2时,覃一突然听到覃某大叫,跑过去发现曾某倒地不醒人事,两手发抖、面色发青、口吐白沫,地上掉落一根没有吃完的芭蕉。覃一呼叫在附近菜地干活的曾乙。曾乙夫妇得知曾某吃了芭蕉后,遂拨打了110及120报警电话。随后,曾某被送到塱心卫生站进行救治。抢救期间,医生从曾某喉咙里挖出一块直径约5公分表面带血的芭蕉。因抢救无效,医生于15时20分宣布曾某死亡,死亡原因是异物吸入窒息。
事发后,死者的父母于2015年1月26日提起诉讼,要求覃一、苏某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70余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佛山市南海区一审法院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服判决,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法院在判决说理部分阐述了这样一段话:
法律应当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展开社会交往,未成年人间将无明显安全隐患的食物分享行为不能认定有过错。
这个判决很好地宣传和弘扬了互帮互助、团结友善的良好道德风尚,值得肯定。
在本案中,主要的争议焦点为“好意施惠行为”的责任承担和当事人合理的监管救助义务两方面。
1、“好意施惠行为”的责任承担
事实上,好意施惠是一种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这种行为出于良好动机且具有无偿性。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施惠人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而在一般过失或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风险由受惠者自行承担。
本案关于苏某、曾某的责任担当,应适用民法中的“好意施惠行为”。
关于苏某是否承担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法院已证实本案芭蕉无毒,故排除苏某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
第二、本案芭蕉并非由苏某直接交予曾某,而是其直接赠送给覃某并取得在场的覃一夫妇同意,说明其已尽到合理义务,不能认定为苏某应该承担曾某死亡结果的责任。
2、当事人合理的监管救助义务
覃一不承担责任,其理由在于:
第一、覃某的行为同样可解释为“好意施惠行为”,且5岁幼童可单独进食芭蕉,死者并未表现出不能单独进食芭蕉的特殊体质。故不能认为覃一应该预见到覃某的行为会在事实上引起曾某的死亡,而负有事前制止及事后担责的义务。
第二、虽然覃一对曾某不负有法定的监护义务,但本案事发地点为覃一的菜地,覃一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案发时覃一及曾乙已及时将曾某送至卫生站进行积极救治,可视为已尽到合理的管领与救助义务。
法院最终认定曾某的死亡系在进食过程中咬食过多、吞咽过急等偶发因素造成的窒息死亡,在性质上属于意外事件,在审理结果上认定苏某、覃一的行为既无法律上的不当,也没有道德上的瑕疵,这为民众的生活方式提供了良好引导作用。
一审法院在本案判决说理部分已言明:法律对民众积极开展社会交往,未成年人之间无明显安全隐患的食物分享行为不能认定为有过错,在风险高发的社会,如果将意外事件进行不当归责,势必导致社会成员隔阂倍增、人人自危。
黄志强律师提醒:本案中,香蕉自身并没有事故隐患,孩子吃香蕉窒息的风险很小,一般普通人也不会预见到这种风险发生。曾某在吃香蕉时窒息,完全是一个偶发因素。所以,苏某和覃某分享香蕉并没有过错。
但是,如果今天苏某和覃某分享的不是香蕉,而是果冻,那苏某和覃某的监护人就有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了。因为食用这种食物与吃香蕉不同,大人对小孩子吸食果冻和珍珠奶茶等容易引起窒息,是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共识的,故大人给小孩吃果冻和珍珠奶茶时,对可能会发生意外应当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在给孩子吃这些食品的时候,应当格外小心,否则,一旦出现意外,大人就可能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同样的道理,一些大人喜欢送给孩子一些玩具,比如弹弓、一些能够发射塑料弹的玩具枪等,很容易致使他人受到伤害。这时候,赠送人可能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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