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索赔一波三折 法律援助全程护航
发布:2012/11/21 来源:龙川县司法简报 作者:县公职所 浏览量:3883
近日,农民工邓某在龙川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帮助下,历经劳动仲裁及两级法院二次审理诉讼程序,最终拿到某电器公司应向其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67375元和经济赔偿金2867元的终审判决书。法律援助有力地维护了邓某的合法权益。
2010年12月14日,在龙川某电器公司任家电安装工的邓某在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腰部受伤,经龙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邓某为工伤,并经龙川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按照法律规定邓某应当享受工伤待遇。但邓某多次到公司要求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却屡遭拒绝,无奈之下,他向龙川县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龙川县法律援助处指派龙川县公职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龙川县公职律师事务所黄伟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研究案情,在收集、准备好证据材料后,为邓某代拟劳动仲裁申请书,向龙川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某电器公司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赔偿8万元责任。龙川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以邓某得到交通事故的赔偿为由,驳回邓某的的仲裁请求。事实上,邓某虽然得到交通事故胜诉的判决,却只是一纸空文,因为交通事故肇事方无能力支付赔偿金,邓某仍未获得赔偿。邓某不服仲裁裁决,将某电器公司起诉至龙川县人民法院。黄伟律师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龙川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邓某已从交通事故肇事方获得赔偿而不应获得赔偿为由,作出某电器公司支付邓某某治疗期间的工资及一个月经济补偿金,驳回邓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审判后,邓某不服接着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庭审时,黄伟律师据理力争,提出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其主张权利时产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竞合的情形,权利人只能择一主张权利,因此原告在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后,可另行提起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二种请求权的法律性质不同、法律依据不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和要求赔偿的项目也是不同等代理意见。2012年10月11日,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某电器公司应向邓某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67375元和经济补偿金2867元。在龙川县法律援助下,受害民工邓某某较好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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