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田司法所成功化解一宗劳务赔偿纠纷。案件起因是:冉某经中间人介绍,于2017年3月初签订了山茶树种植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每亩160元价格将新田镇辖区内的山茶树种植承包给孙某完成,工程包括按管工标准开沟、种植和施肥。施工三天后,孙某认为价格底,与冉某协商重新调整为价格每亩180元,后因孙某及其工人施工工程被管工检查不符合标准,冉某让其按标准返工施工,孙某及其工人不愿意,双方解除合同,老板已给付工程款一万元,孙某要求冉某祥支付工人车费、伙食费、误工费等费用,双方协商未果,请求司法所进行调解。
2017年3月30日,司法所进行调解,孙某要求补偿18000元,冉某不同意。孙某的计算标准是:每亩费用、工人工资、工人来回车费。冉某意见按照合同约定,工资已给,工人工资问题、伙食、住宿、车费等问题都应该由孙某负责。双方达成的协议是每亩一定价格承包给孙某,孙某负责完成按标准完成工程。现由于孙某所做工程不符合标准,且不愿意返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无需补偿,我是出于人道主义,看在大家都是老乡的份上,才愿意给付对方8000元作为返乡费用。我们对孙某进行摆事实讲道理,耐心细致地讲解,按照法律规定,冉某按照约定给付你方工程款,严格起来还要扣除不符合标准的部分,你本该退回相应工程款给冉某。孙某犹犹豫豫,司法所综合考虑,他们签订合同是经中间人介绍,我们给中间人打去电话,就相关情况对其说明,后经中间人做工作,双方达成协议,冉某当即付给孙某8000元,前后共给付18000元整,双方劳务关系终止。
2017年3月30日下午,这宗劳务纠纷案件经过司法所联合综治办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司法所进行调解。在司法所长钟剑锐、综治办工作人员刘国荣及司法员吴碧芳的耐心调解下,结合本宗案件的特殊情况,通过情、理、法三管齐下,圆满地化解了矛盾,双方当事人对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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