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县敬梓司法所近日联合多部门成功化解一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发布:2017/3/21 来源:紫金县司法局 作者:紫金县司法局敬梓司法所 浏览量:1477
2017年3月5日早上,湖南籍伐木工郑某在紫金某镇山林作业期间身体出现不适晕倒,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不幸死亡。接案后,该镇主要领导十分重视,多次组织综治办、派出所、林业站、司法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在详细了解案情的同时,积极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要求老板方每天支付八百元人民币作为死者家属的食宿安置费,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由于双方当事人对责任分配的认定及赔偿金额的数目分歧极大,协调均不成功。
2017年3月16日上午,司法所邀请了驻村律师对该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律师在详细了解情况后,给出如下法律意见供双方当事人参考:一、老板廖某与包工头刘某之间的关系,由于其只是口头约定并无签订相关书面合同,是属于雇佣关系;而刘某与死者郑某之间也只是口头约定,并无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也是属于雇佣关系。郑某的死亡,应不适用于工伤,而是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标准可以套用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根据死者的具体情况,死者家属可以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赔偿金额的总数在人民币三十万内。二、关于责任分配问题有难度,廖某有责任,刘某也有责任,而死者郑某也不排除有一定责任。经过律师的释疑,死者家属由之前强烈要求老板方赔偿金额人民币120万降至人民币40万,而老板廖某只愿意赔偿金额人民币10万,并坚持如果10万不能解决,则要求通过诉讼解决。
2017年3月16日下午,镇主要领导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并表态:一、希望双方能够协商解决,如果最终不能协商解决,司法所可以协助死者家属向县法律援助处申请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二、已经向林业局书面申请,使老板方停止作业,不能砍伐林木及运输,向老板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尽快解决问题。三、如果对于赔偿金额数目的预期值相距太大,那么可否先由老板方支付人民币5万至7万的丧葬费给死者家属,让死者入土为安。至于后期的赔偿,则能协调就协调,协调不了就通过诉讼解决。双方当事人对于第三点均表示认可,并约定次日支付现金及签订协议。
2017年3月17日上午,老板廖某不肯接受先支付丧葬费的提议,要求一次性赔偿解决问题,至于赔偿金额,只愿意在人民币10万元总额内进行赔偿,否则就通过诉讼来解决,协调陷入僵局。随后,死者家属提出想寻求法律方面的帮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当即带其到县法律援助处。县法律援助处接待了死者家属代表,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真分析了相关的法律关系,并详尽解释了诉讼的利弊,并根据以往的类似案例对该案件进行剖析,最终使得死者家属对赔偿金额的期望值有所降低。
2017年3月18、19日,镇分管政法的副书记放弃双休日,再次组织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等单位及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经过多番努力,终于使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逐渐靠拢,19日晚上8时许,双方当事人终达成协议,由老板廖某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16万元人民币,死者家属代表在签订协议后当场领取了16万元人民币赔偿款,该事件已得到圆满解决。